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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有回应!内蒙古女职工卫生费提标工作落地

发布时间:2024-02-01 14:14莘彦彩来源:

导读 央广网呼和浩特1月30日消息(记者李春雪 通讯员袁超)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央广网呼和浩特1月30日消息(记者李春雪 通讯员袁超)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委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印发了《关于调整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内财综〔2024〕51号)。通知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自治区在职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并且建立了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各盟市和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近年来,关于适当上调女职工“妇女卫生保健费”的呼声不断提高。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就该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了中肯建议。

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代表委员工作,自治区“两代表一委员”工作正在积极开拓创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孙绍骋曾就更好发挥代表委员作用多次进行研究谋划,并主持召开“两代表一委员”座谈会,作出工作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为了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就代表委员提出的关于适当上调女职工“妇女卫生保健费”的建议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历史沿革,积极争取调整提标。

据了解,“在职女职工每月由所在单位发给5元的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是根据1992年自治区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设立发放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5元的女职工卫生费已经无法体现其实际意义,应当予以调整,使女性职工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女性健康的关心关怀。

为了依法保护女性职工的生理健康权益,有效落实代表委员工作建议,自治区财政厅积极向自治区政府有关方面反映情况,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共同推动此次提高女职工卫生费标准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内蒙古财政部门将继续落实好财政职责职能,更加重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切实做到代表委员反映的问题有回音、提出的建议有落实,以更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助力自治区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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