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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屏的中国电科,究竟有多少成员单位?

发布时间:2023-04-07 06:31:25殷楠策来源:

导读 原标题:刷屏的中国电科,究竟有多少成员单位? 中新经纬4月6日电...

原标题:刷屏的中国电科,究竟有多少成员单位?

中新经纬4月6日电 (闫淑鑫 邓芷若)近日,“中国电科员工因清明节被强制加班怒怼领导”的聊天记录在网络上流传,引发网友围观,多个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5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电科)回应称,网传微信群聊天记录所涉单位和人员,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和员工。一时间,事件变得扑朔迷离。

当事人与中国电科究竟有没有关联?“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背后又是否指向外包公司?

成都总工会回应:相关事件还在调查中

网传聊天记录显示,中国电科成都区软件开发事业部的软件开发员工陈某某,对领导安排清明强制加班无法忍受,与领导争论,引起了同事共鸣,软件开发部门23人和硬件部门14人申请集体辞职。

来源:网络

5日,中国电科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日,中国电科关注到多个网络平台根据网传“CETC成都事业部(413)”和“CETC-软件开发课(27)”两个微信群聊天记录,发布和传播有关中国电科的不实信息和言论。中国电科高度重视,认真排查,上述微信群聊天记录所涉单位和人员,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和员工。对于传播、扩散虚假不实信息的行为,集团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日午间,成都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对中新经纬表示,网传中国电科的相关事件还在调查中,目前尚未有新进展。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6日,四川省总工会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该总工会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网传事件并非发生在今年清明节前夕,而是发生于去年的事;网传的“因加班怼领导员工”不属于中国电科成都所员工,应是在外地某城市的人员。

至于“员工因加班怼领导”到底发生于哪家用人单位,所涉人员是否为中国电科外包公司员工,上述四川省总工会工作人员表示,相关人员具体身份他目前尚不了解;当前已由成都市相关部门牵头处理此事。

6日,成都市人社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回复中新经纬称,该局调研宣传改革处目前正在负责调查核实中国电科网传相关情况,建议向中国电科方面了解事情进展。

中国电科发声辟谣后,不少网友仍质疑“员工因加班怼领导”或发生于中国电科或其成员单位的外包公司内。

6日,针对上述猜测,中新经纬多次致电中国电科官网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随后,中新经纬又致电中国电科位于成都的分公司中国电子科技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未等表明来意,电话就被挂断。

中国电科背后的资本版图

位于舆论漩涡中的中国电科旗下究竟有多少成员单位?公司官网显示,中国电科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在电子装备、网信体系、产业基础、网络安全等领域占据技术主导地位。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电科经历了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国防科委第十研究院、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工业部、信息产业部等历史变迁,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信息产业部直属46家电子类科研院所及26户企业基础上组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2017年12月,完成公司制改制,更名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10月,中国电科拥有包括47家国家级研究院所、17家上市公司在内的700余家企事业单位;拥有员工20余万名,其中55%为研发人员;拥有41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和创新中心。

中新经纬梳理发现,中国电科旗下17家上市公司包括海康威视、太极股份、电科数字、电科网安等,其中海康威视市值最大,截至4日收盘达4205.34亿元;其次是电科网安、国博电子,市值分别为365.08亿元、346.37亿元。

官网显示,中国电科已持续多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而据2022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国电科排在第233位,2021年营收及利润分别为554.57亿美元、21.52亿美元。

律师详解业务外包责任划分

若真指向外包公司,中国电科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向中新经纬表示,如果“员工因加班怼领导”的当事人确和中国电科有关,且如中国电科所言,此人非中国电科体系内员工,那么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劳务派遣,二是业务外包。

“如果是劳务派遣的话,一般来说,由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跟员工签合同,派遣员工实质上是在用工单位工作的,相关责任则由用工单位来承担。也就是说,劳务派遣的模式下,中国电科相关单位就有直接的法定义务来承担员工加班的责任。”杨保全称。

据杨保全介绍,与劳务派遣不同,业务外包时,发包方会和承包方签订民事承包合同,通常会对外包公司派出人员的劳动关系等事项进行约定,包括工资、考勤、休假、加班、解除等,这些责任一般都会由承包方来承担,发包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还有一种可能是,外包合同中,如果约定涉及到加班需要由发包方公司另行来支付,那么从约定的角度,是可以要求发包方来承担责任。当然,这样的责任也是相当于是‘公对公’,也就是承包方找发包方,而不是员工来找相关的发包方。”

此外,杨保全补充道,实践中还经常存在一种“名为外包,实为派遣”的现象,“就是披着外包的外衣和形式,但实际上员工的管理,包括业务的安排、考核、奖惩等,都是由发包方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被认定为派遣,相关责任则由用工单位来承担。”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也提到,若此次事件指向外包公司,发包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外包公司和发包公司一般属于合作关系,两个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外包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违法加班等情况,应当由外包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正常来说,发包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一般情况下,企业是没有义务为外包公司的一些行为买单的。但是同时考虑到外包公司和企业是合作关系,外包公司的一些行为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声誉。”李旻表示。

(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闫淑鑫:yanshuxin@chinanew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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