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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解读医院取精室为什么不提供小电影?

发布时间:2023-02-13 18:46:51韦广光来源:

导读最近一段时间,多地人类精子库发出“捐精倡议书”,引发网友热议和讨论。讨论的焦点主要是捐精者的标准、补助的多少以及医学伦理问题。还有...

最近一段时间,多地人类精子库发出“捐精倡议书”,引发网友热议和讨论。讨论的焦点主要是捐精者的标准、补助的多少以及医学伦理问题。还有人以为会有护士帮助,也有人说自己老公很正常,希望让他能去捐精,赚点零花钱。当然,这些都不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有媒体采访了上海一名38岁的捐精者,他讲述了捐精的经历。据其陈述,取精是自助的,在一个4平方米左右的房间里,没有护士帮忙。房间里有床、电视机、卫生用品、垃圾桶等。里面没有色情元素,反而很严肃,但是里面有几张美女穿着比基尼的图片,但都是正常出版物。

医院也没有提供视频,但电视机上有端口可以插U盘,也就是说医院只提供硬件,至于软件,需要捐精者自己想办法。


说实话,这才是比较真实的情形,而不是一些人所说的医院还提供一些小视频,以帮助捐精者达到取精的目的。


这就涉及到本文的主题:小视频可以自看,但不可以传播;自看不违法,但传播则不仅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大家都很清楚,所谓的小视频,其内容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是属于淫秽物品,而淫秽物品是不可以公开传播的。如果医院提供小视频,由于其针对的对象是捐精者,而捐精者是不特定的对象,那么医院的行为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已经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如果是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影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向他人传播300至600人次以上的;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也就是说,如果医院提供小视频,观看人次达到一定标准的,则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也是要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综上来看,提供小视频给他人观看,这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不管是医院还是其他个人,都是需要避免发生类似的行为,否则就会触犯法律的规定,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而如果是捐精者自带U盘观看小视频,则由于仅限于自看,既不构成违法,更不会构成犯罪,所以就不存在上述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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