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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翻墙种菜坠井溺亡,家属索赔30万元

发布时间:2022-12-14 09:07:11太叔燕罡来源:

导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屠维维 薛子裔 记者 王晓宇)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65 岁老人翻墙进入空地种菜,掉入窨...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屠维维 薛子裔 记者 王晓宇)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65 岁老人翻墙进入空地种菜,掉入窨井溺亡的侵权案件,法院认定老人意外溺亡责任在己,对其亲属的赔偿主张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曲某夫妇家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小区院内北侧有一块未开发的空地,其使用权人为某公司。空地三面建有围墙,一面紧临河边,设有钢丝围挡,在东边围墙处留有进出空地的大门,但大门一直上锁,整个空地属于封闭管理状态。空地内建有小区自来水及配电用房。曲某夫妇在空地配电房西边靠围墙处种菜。

2021 年 7 月 2 日晚上 6 点 50 分,曲某与其妻子顾某通过攀爬大门的方式进入封闭空地,给其种植的农作物浇水。不久,曲某离开,妻子顾某仍在忙着浇水。夜里 10 点多,曲某回到家中发现家中无人后立即寻找,在其种菜的地方看到红薯苗有浇过水的痕迹,就到窨井处寻找,发现顾某脚朝上,头朝下掉在窨井里,窨井内留有浇水的水桶。经医院抢救,顾某因溺水时间较长已死亡。公安机关勘验检查未发现他杀证据。

事后,顾某的亲属请求政府和相关单位人道主义救援,帮助解决丧葬费 6.2 万元,后协调未果成讼。顾某的亲属将土地使用权人、住建部门、街道和社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 30 余万元。

庭审中,社区表示创文创卫期间,街道曾委托其进入空地对居民在空地上种菜进行清理,当时涉案窨井有井盖,且窨井埋入地下二十公分处,街道对此表示认可。住建部门表示涉案窨井不是其组织铺设,其也无管理职权。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系案涉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其采取合理措施使涉案空地及其附属设施形成封闭管理状态,已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该封闭区域本身并无安全隐患。窨井虽在土地使用人所属地块,但窨井已在封闭空间范围内,如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处于完全封闭空地内的窨井再行设置警示标志,对于所有人或管理人而言实属苛责。顾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论从法律还是从社会常识看,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管理的封闭空间不得攀爬进入,更不得在上述空间私自种菜。顾某在取水浇菜时发生意外死亡系其自身过失所致,被告某公司难以预见和防止顾某私自攀爬大门浇菜可能产生的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现有证据显示,其他三被告均非涉案空地的管理者或所有者,顾某的死亡与其无关。法院判决驳回顾某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自由和限制是民事侵权法律的基本范畴。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采取合理措施使城市未开发的空地及其附属设施形成封闭管理状态,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裁判划分了自由和限制的界限,对于杜绝结果责任主义的价值导向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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