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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华微电子“遭侵占”案余波未了:前副董事长时隔7年被批捕

发布时间:2022-12-14 09:06:51任俊睿来源:

导读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柳川 陈锋 北京报道就在A股上市公司越博动力(300742.SZ)因股权纠纷上演“全武行”之际,另一...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柳川 陈锋 北京报道

就在A股上市公司越博动力(300742.SZ)因股权纠纷上演“全武行”之际,另一家上市公司华微电子(600360.SH)轰动一时的旧案又有了新剧情。

《华夏时报》记者独家获悉,2022年11月3日,吉林市公安机关对华微电子前副董事长王宇峰进行了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王宇峰。12月12日,吉林市检查院批准了这一提请。

7年前,2015年8月,华微电子和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鹏盛”)以“吉林公民王宇峰涉嫌职务侵占”名义向上市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报案,当地公安很快立案。吉林市公安局2015年11月5日出具立案决定书(吉市公刑立字〔2015〕27号),决定对王宇峰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

对于王宇峰被捕一事,记者12月13日致电华微电子,但公司前台转接后,并未接通相关负责人电话。

值得一提的是,王宇峰今年3月也曾举报华微电子实际控制人曾涛及董事长夏增文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举报前的股权纠纷

有观点认为,王宇峰被举报涉嫌职务侵占,祸起他和上海鹏盛现任法定代表人曾涛及华微电子董事长夏增文等人关于上海鹏盛的股权纠纷。

华微电子2001年登陆资本市场,为国内分立器件行业首家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功率半导体器件的设计研发、芯片制造、封装测试、销售等业务。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为15.35亿元,同比下降4.06%;实现归母净利润3684万元,同比下滑40.2%。

华微电子公告显示,王宇峰2005年6月至2014年11月担任上海鹏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于2006年6月至2014年10月担任华微电子副董事长。2014年10月,他因个人原因辞去华微电子一切职务,同年11月辞去上海鹏盛一切职务。

天眼查数据显示,王宇峰在2014年11月29日,将其持有的上海鹏盛24.53%股权,转让给曾涛。后来经过一系列股权转移,曾涛成为华微电子的实际控制人。

然而最终,王宇峰只拿到3000万元的部分转让款,而王宇峰认为,上述24.53%的股权净值超过1.5亿。因利益分配不均,王宇峰和曾涛及夏增文等人陷入了旷日持久的诉讼中。

在相关庭审中,王宇峰诉称,最初他和夏增文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协议,以一揽子交易的方式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海鹏盛及其股东天津华汉亿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实际价值为基础全部转让给曾涛,夏增文后来通知由曾涛出面代持。华微电子则否认了曾涛是为夏增文代持股权的说法,夏增文未做答辩意见。

今年1月,上海市高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因缺乏口头股权转让协议的证据,驳回了王宇峰等的诉讼请求。

在两方对于股权转让产生纠纷之余,发生了互相举报对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事件。其中,一方举报对方“职务侵占”,另一方举报对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时隔7年被批捕

2015年8月,华微电子和上海鹏盛以“吉林公民王宇峰涉嫌职务侵占”名义向上市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报案,当地公安很快立案。2015年11月5日出具立案决定书(吉市公刑立字〔2015〕27号),决定对王宇峰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后,在七年的时间内,吉林公安并未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理。

直到2022年11月3日,吉林公安突然将王宇峰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王宇峰。12月12日,吉林市检查院批准了这一提请。

对于刑事拘留,王宇峰的代理律师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侦查人员在对王宇峰采取强制措施时,并未向其出示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继续侦查的相关文书。”

王宇峰的代理律师进一步表示,除未出示文书外,立案程序上也存在问题,2015年的立案文书已经失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事实上,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11月16日发布的《第三批检察机关办理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下称“《典型案例》”)中,曾给出判例指引。

《典型案例》显示,2019年1月18日,某建设公司向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报案,同年3月12日,两江分局以某建设公司被合同诈骗案刑事立案。两江分局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2年内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直至2021年4月才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

渝北区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经查证,某商贸公司没有参与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两江分局立案后二年内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未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2021年7月28日,渝北区院向两江分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其撤销某建设公司被合同诈骗案。最终监督结果:2021年7月29日,两江分局撤销案件。

王宇峰举报曾涛、夏增文

2022年9月23日晚,上交所曾对华微电子及包括董事长夏增文在内的多位高管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内容涉及该公司3月份的相关信披行为。

3月25日,华微电子在一份澄清公告中称,近期,有部分媒体在网站、股吧等网络平台,发布、转载了针对华微电子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不实信息,给华微电子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华微电子现根据事实将有关情况进行澄清和声明。

澄清公告称,公司原副董事长、上海鹏盛原法定代表人王宇峰“企图打击报复举报人、并逃避刑事责任……意图干扰、对抗公安机关正常刑事侦查……恶意迷惑投资者、媒体和监管机构……意图蒙蔽监管机构”,将公司“置于舆论漩涡”,“转嫁、栽赃给上市公司,并捏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断向监管机构诬告、抹黑上市公司”,公司“绝不向这类不法之徒低头,绝不能让上市公司受损”。

彼时,王宇峰正在举报曾涛和夏增文侵占上市公司资金。2022年3月份,王宇峰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表示,他掌握了华微电子实际控制人曾涛及董事长夏增文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详细线索,已经实名举报至证监会和上交所。

在华微电子发布上述澄清公告前,上交所已明确告知其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但在明知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华微电子仍违规进行信息披露。

上交所9月23日称,华微电子以公告形式通过法披渠道,发布不属于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且相关表述措辞激烈、使用主观猜测性用语,不符合上市公司公告语言规范要求;同时华微电子还存在回复公告严重不及时、澄清公告存在严重滞后违规问题。

华微电子在澄清公告中称有部分媒体在网站、股吧等网络平台发布、转载了针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不实报道,对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但未按规定说明报道传闻的媒体、传播方式、时间、传闻内容及董事会调查、核实情况。上交所认为,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同时,上交所于澄清公告提交当日,向华微电子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公司直至2022年4月9日才就监管工作函披露回复公告,补充披露了具体情况,回复公告严重不及时。

上交所进一步表示,根据回复公告,华微电子于3月25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提出的“不实报道”,是指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东方财富网股吧中的股民言论和2020年5月江苏都市网刊载的一篇题为《华微电子MBO风波未息,巨额资金往来核查拖延无果》的报道文章。相关报道时间与公司2022年3月25日披露澄清公告的间隔时间长达数月,说明公司澄清公告存在严重滞后。

“此外,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前,本所已明确告知其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但公司在明知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仍违规进行信息披露, 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规定的从重处分情形。”上交所称。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华微电子及时任董事长夏增文,时任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于胜东,时任董事姜永恒、赵东军,时任财务总监王晓林,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时任独立董事沈波、佟成生、李大沛,时任监事林海、禹彤、欧小霞予以通报批评,通报中国证监会,同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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