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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任何理由大幅提高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重要通告

发布时间:2022-12-11 12:25:13甄晓兰来源:

导读为维护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8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就有关事项向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原材料供应、...

为维护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8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就有关事项向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等环节经营者发布通告: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加强价格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感冒药及“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盒、家用制氧机等医疗器械保供稳价工作。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大幅提高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合理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四、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起相应义务和责任。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请注意索取并留存购物票据,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吉林日报社出品

策划:姜忠孝

编辑:韩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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