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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

发布时间:2022-10-01 18:10:04湛茗香来源:

导读您好,现在渔夫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

您好,现在渔夫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些企业的资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assets of the firm)属于国家或集体,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属于个人所有权任何形式的集合。

2、拓展资料经济资源公有制发展经济资源在法律上的(de jure)所有权和事实上(de facto)的所有权并不总是一样的。

3、为了厘清这一区别,我们需要引入一些新的概念。

4、科斯(1937)以来,经济学家们普遍认识到界定产权要花费资源。

5、其中,只有巴泽尔(1989)特别强调,从法律上界定一项资产的所有权比在事实上界定它,花费的资源通常要小。

6、由于在事实上界定产权非常不容易,所以即便在法律上把全部资源都清楚地界定为私人所有,在实际的经济生活里总还存在一个“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即那些名义上属于私人的资产但由于私人产权的实际执行成本过高而无法保持其权利的排他性。

7、见巴泽尔(Barzel),1989:Introduction;并见汪丁丁(1998)为巴泽尔这本文集中文版撰写的前言。

8、但是巴泽尔并没有特别指出,处于“公共领域”的资源既没有得到清楚的法律界定,也并不是“无主财产”。

9、除非资源没有价值,私人断然不会在“公共领域”边界之外自动却步。

10、总有人试图获取公共领域资源的价值,并建立事实上的排他性权利。

11、我们在公共过道上看到被私家占据的空间,就是事实上具备了私人排他性的权利。

12、巴泽尔把私人在实际上拥有对“公共领域”资源的权利,称为“福利攫取(welfare capture)”。

13、在这里,“攫取”具有“掳掠”和“掠夺”的含义,不是正当的“索取权”(claim)。

14、从经济上分析,攫取者为攫取行动花费了私人成本;但是,他得到的收益里总有一部分来自其他人对公共财富的贡献及相应的权利。

15、比如公共过道的攫取者虽然要付出心思和特别的看护成本,但他总是把私家可用空间增加而相应发生的租金、灯光、通行不方便、火灾发生概率上升和潜在的逃生困难以及有碍观瞻等等的“成本”,在事实上迫使他的邻居们来分担。

16、简言之,公共过道部分地被私人攫取了。

17、在这里,资源的受益是“有主”的,资源的成本也是“有主”的。

18、在得益和成本两个方面,被攫取的公共过道从来也没有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虽然实际的成本收益主体与名义上清清楚楚的合法主体并不相同。

19、真实的状态是,资源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和事实上的所有权相脱节,从而导致资源的受益权益与成本责任相脱节。

20、这就是说,由于“攫取”行为的存在,公共领域部分价值的主人不是其法律上的所有者,而是事实上的攫取者。

本文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小伙伴们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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