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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赔偿20亿,乐视造假赔偿一审判决,重点看八项具体赔付,股民关注:乐视还有钱赔吗

发布时间:2023-09-22 18:00申羽纨来源:

导读财联社9月22日讯(记者高艳云)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北京金融法院今日披露对乐视网案的一审判决,各方具体赔付...

财联社9月22日讯(记者高艳云)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北京金融法院今日披露对乐视网案的一审判决,各方具体赔付如下。


乐视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近20.4亿元;
贾跃亭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贾跃民、吴孟、刘弘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2%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吉晓庆、张特、赵凯、邓伟、张旻翚、谭殊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0.5%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曹彬、朱宁、沈艳芳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0.05%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平安证券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利安达会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利安达会计所共同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5%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所共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信永中和会计所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案件受理费1024.1万元,由乐视网和贾跃亭共同负担,以及上述责任人在相应范围内负担。


对于保荐机构的责任认定,北京金融法院作了细致准确的解析。该法院指出,平安证券作为乐视网IPO阶段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乐视网的财务造假系实际控制人贾跃亭指挥组织其团队策划实施,手段较为隐蔽。平安证券在获取、查阅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基础上,通过尽职调查未能发现相关异常情况,也受2010年当时的核查手段和工具的局限性的制约,对此不应无视,而这也应该是平安证券承担较少赔偿的重要原因。

对于乐视案的这一判决,行业讨论声音较多,“受到当时调查手段的局限”这一点的提出,在行业人士看来,这是对当时现实的充分认可,体现了法律判决的公允性。

记者留意到,此前,在乐视网保荐项目行政监管措施落地时,平安证券曾回应称,公司十年来持续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提升合规内控水平,相关历史问题均已完成整改。数据显示,目前平安证券业务经营稳健、内控评价良好。

此外,来自市场的一个疑问点在于,乐视早已退市,赔偿款如何出?

贾跃亭“发挥组织、决策、指挥造假的作用”

贾跃亭的责任承担,成为市场关注焦点。“应追首恶”,也是讨论较多的观点。

判决书显示,贾跃亭系乐视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全面负责乐视网经营管理事务。在乐视网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过程中,贾跃亭发挥了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的作用,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存在故意。

一是在涉及乐视小贷的关联交易上,乐视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予以披露,但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贾跃亭作为董事长,同时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存在故意。

二是在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上,乐视网既未按照规定予以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年报中进行披露,贾跃亭作为董事长,同时作为参与者,本应管理督促公司依法披露上述事项,但却没有任何披露,存在故意。

三是在贾跃亭自己和贾跃芳作出借款承诺后,贾跃亭仅短暂将部分减持资金借给上市公司使用,就抽回相关借款,违背减持及借款承诺。

贾跃芳在向乐视网借款期间亦是频繁抽回借款。作为当事人,也作为乐视网时任董事长,贾跃亭对此明知,但却并未管理和督促公司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存在故意。

北京金融法院指出,贾跃亭虽提出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贾跃亭作为实际控制人实施了组织、决策、指使本案虚假陈述的行为”等抗辩,但其抗辩意见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贾跃亭上述有故意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根据当时有效的《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贾跃亭应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平安证券承担较少赔偿,2亿元仅为一成赔付金额

作为重要的中介机构之一,对平安证券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规格受到业内普遍关注。

鉴于平安证券在乐视网IPO中的工作角色,北京金融法院从如下方面分析平安证券的责任。

一是,平安证券提供的是深度参与并对乐视网股票发行有重要作用的服务行为。

北京金融法院提到,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各个中介机构的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但各自的工作内容对于证券发行的意义并非完全均等。根据乐视网IPO时有效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这里的保荐职责包括对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保荐意见,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推荐。在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还要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合法合规经营和信息披露进行持续督导。在此过程中,保荐人在各个中介机构中具有统揽全局、组织协调的关键作用。

北京金融法院认定,保荐职责的履行行为对于证券的发行实质上起到了推荐和担保的作用,意义重大。在乐视网IPO过程中,平安证券担任保荐人这个至为重要的工作角色,干系重大。

二是,平安证券作为保荐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具有特殊性。

在IPO中各个中介机构虽然主要基于其特别注意义务进行履职,但保荐人的特别注意义务又有所不同。其他中介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一般只及于某一专业领域,但保荐人的特别注意义务则较为复杂。

乐视网IPO时有效的《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保荐人的特别注意义务是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更为具体的《若干规定》(2022年)第十七条第一款则明确要求,保荐人需要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北京金融法院指出,本案中,平安证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上述情况,因而不能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

三是,IPO阶段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北京金融法院提到,股份有限公司只有经过IPO上市,其股票才能在交易所市场流通。而上市公司因为对投资者影响巨大,所以在信息披露和法律合规等方面的要求远高于非上市公司。这种要求转化的分水岭就是IPO。只有经过IPO这道关口让实质上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进入公开市场,才能维持IPO的制度价值,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

否则,IPO的制度设置就会失去其根本价值。也正因为此,在当时实施核准制而非注册制的法律背景下,通过了IPO这道关口,意味着该上市公司在整体上的质量较高,运营较为规范,广大投资者可资信赖。于是,公司IPO成功本身就为公开市场对该公司的善意信赖提供了隐性的背书,对此后较长时间内的投资者决策产生了影响。

在此情况下,IPO阶段的信息披露质量就显得至关重要,参与IPO工作的各个中介机构应高度地勤勉尽责,当好“守门人”。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本案中,平安证券作为IPO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为实际上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乐视网推荐上市,未完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是,信息披露的影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衰减。

北京金融法院称,一般而言,当收到新的信息时,投资者会更新对未来结果的信念,并根据信息作出自己认为的最优决策,选择最高预期效用。但现实中,投资者仅仅具有有限的理性和信息获取、处理能力。相对而言,投资者更重视较近出现的、容易获取的、容易理解的信息,而非较早出现的、难以获取的、晦涩难懂的同类信息。

因此,在考虑到投资者信息处理现实约束的情况下,信息具有时效性,即投资决策尤其是以投机为主的短期投资决策会更多受到当期的信息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的重要性随着期限的拉长而呈现逐渐衰减的趋势。但由于投资决策本身的复杂性,长期主义的价值投资者和短期主义投资者同时汇集在市场中,甚至有的投资者本身就是各种风格兼有。

长期主义的投资决策倾向于关注上市公司长期的基本面,较长时间以前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对该部分投资者仍然具有参考价值。因此,上述信息披露的衰减效应不能绝对化。

北京金融法院提到,本案中,本院在考虑平安证券参与的IPO阶段的信息披露衰减效应的同时,也会考虑投资者关注乐视网长期基本面的情况,因而不会简单地将平安证券的责任做每年递减的判定,而是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后衡平确定一个比例。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平安证券作为乐视网IPO阶段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同时,本院也注意到,乐视网的财务造假系实际控制人贾跃亭指挥组织其团队策划实施,手段较为隐蔽。

此外,北京金融法院亦认为,平安证券在获取、查阅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基础上,通过尽职调查未能发现相关异常情况,也受2010年当时的核查手段和工具的局限性的制约,对此不应无视。根据平安证券的过错程度及上述分析的各方面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平安证券就原告投资者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金融法院表示,中泰证券涉及的虚假陈述行为主要是非公开发行欺诈。因2016年非公开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这一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6年非公开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没有交易因果关系,故本院驳回原告对中德证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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