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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欺诈与侵占:男子向朋友出具12万元借条,1小时后变白纸

发布时间:2023-02-19 18:31:23从罡桂来源:

导读湖北十堰发生了一起虚假履行债务案件:林某向朋友雷某借款12万元被生产调解书所确认。行为人林某谎称向其父借款履行调解书:雷某妻子出具收...

湖北十堰发生了一起虚假履行债务案件:林某向朋友雷某借款12万元被生产调解书所确认。行为人林某谎称向其父借款履行调解书:雷某妻子出具收条,林某出具借条;收条作为履行调解书,或者申请再审的证据;借条却用“消字笔”书写,1小时后变白纸!目前,当地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罪对林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有人可能要问,雷某倘若申请强制执行,林某又构成何罪?

男子向朋友出具12万元借条,1小时后变白纸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雷某与林某之间12万元的债务有生效的调解书所确认。调解书约定,林某在一年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为:调解书生效一年,雷某二年内申请执行。雷某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林某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不适用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而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生效的裁决,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一方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雷某倘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某可以凭雷某妻子出具的收条提出债务已履行的抗辩;从林某以收条为证据提出申请再审的事实看,收条的时间可能与早于调解书的载明的时间,否则,林某不能提起再审。问题是,林某倘若不提起再审,其成立犯罪吗?倘若构成犯罪则成立何罪?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刑法学者理解的财物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盗窃、诈骗、侵占等罪的对象仅为有体特,例如,盗窃电力一般认为侵犯了债权等。刑法学者狭义地理解了财物,缩小了侵犯财产罪的保护范围,例如,盗窃借条便受害人丧失诉权的不能认定为盗窃罪等。一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保护的是债权,盗窃、诈骗、侵占等罪的对象也包括债权;另一方面,《刑法》分则第五章的类罪名为侵犯财产罪,财产既包括有物权,也包括债权,刑法中的财物是指财产,而不是财物。

司法实践之所以不能将盗窃借据等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入室盗窃借据的可能例外),其原因是:盗窃借据不能消除交付的“痕迹”,例如,转账记录不能因借据被盗窃而消灭;在本文看来,借款以现金交付,行为人盗窃借据,或者骗取借据而撕毁的,仍成立盗窃罪或者诈骗罪。有人可能要问,多数刑法学家为何狭义地理解了财物?

当前,多数刑法学家为恢复高考后前几年的学者,他们的著作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张明楷的《刑法学》可能就是法考的“宝典”。需要注意的是,恢复高考后前几届的学者也有其局限性,例如,不少刑法学者将盗窃罪理解为秘密取得财产;在古汉语中,盗是指强盗,在本文看来,盗窃包括公开和秘密取得他人的财物。财物一词包括财产与物品;盗窃、诈骗、侵占等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权益,而不仅仅指物品。

财物的含义

“消字笔”书写借条的法律责任

民间借款一般由借据与资金交付两个要素构成。其中,交付决定着借据是否成立,或者生效,例如,当事人之间仅有借据没有交付事实的,裁决一般不支持借款事实成立。通常的民间借款有交付的事实,例如,支付宝、微信转账等;目前通常使用硬笔,消字笔尽管早已“发明”,但并不是犯罪的通常手段。

男子向朋友出具12万元借条,1小时后变白纸;白纸事实上也有痕迹,例如,消字液物质、指纹,或者硬笔划痕等。白纸借条倘若作为证据,经不了几个回合,湖北十堰的林某可能不得不向侦查人员供述犯罪事实。消字笔书写借条有毁灭证据的功能,但林某究竟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案中借条的作用在于:使收条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收条的作用在于:已履行了相关债务。林某取得收条后便向法院申请了再审,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林某构成虚假诉讼罪。法律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收条是本案的直接证据,消字笔书写的借条是本案的间接证据。

林某出具消字笔书写的借条有非法占有他人债权(12万)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林某可能成立诈骗罪。12万债权属于本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再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有人可能要问,当地检察机关为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消字笔”书写借条的法律责任

诈骗与欺诈的区别

《民法典》没有规定仅有欺诈的概念,《刑法》既有诈骗,又有欺诈的概念,例如,欺诈发行证券罪。不少刑法学家试图区分诈骗与欺诈,由于刑法理论不能区分诈骗与欺诈的界线,多数司法实践便以数额确定诈骗与欺骗。在本文看来,欺诈发行证券罪已为解释诈骗做出了“示例”:

一方面,欺诈发行证券罪不隐瞒主体身份,例如,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等发行文件仅能隐瞒手段;另一方面,《民法典》中的处分行为不隐瞒身份,例如,间接代理行为仍有身份出现。法律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诈骗与欺诈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隐瞒了身份,例如,合同诈骗罪第一种行为模式规定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司法人员应当怎样解释合同诈骗罪呢?在本文看来,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条件,例如,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一方当事人倘若没有隐瞒身份仍是民事纠纷,或者依法认定为侵占罪。由于司法人员对合同诈骗罪没有作体系解释,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产生了不少争议。

所谓体系解释包括跨越法律部门和危害性的同等解释。一方面,《民法典》的交易对象明确,本法没有规定诈骗;另一方面,《刑法》规定了欺诈发行证券罪为法律人提供了欺诈与诈骗的解释方法。问题是,行为人手段欺诈应当成立何罪?

诈骗与欺诈的区别

对侵占罪的理解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侵占罪,根据本条规定,侵占的类型分为委托物和脱离占有物的侵占。由于刑法条文对本罪侵占对象使用了财物,解释侵占罪也受到了限制,例如,侵占他人借据的不能认定为本罪。在本文看来,法律人倘若将侵占罪的对象做扩大解释,不少民事纠纷成立本罪。

“代为保管”包括事前与事后的保管;前者如,保管合同为事前的保管,后者如,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评价为事后的保管。“拒不退还”可以理解为拒不履行义务;《刑法》之所以将侵占罪规定为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立法目的在于有效解决民事纷纷,例如,借款不还可以依法认定为侵占罪。

需要说明的是,1979年《刑法》并没有规定侵占罪,《刑法》为各种法律关系保护法。一般认为,修订后的《刑法》(1997年)没有必要为诸如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专门规定罪名;在本文看来,对侵占罪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解决多数民事纠纷,并能构建诚信社会。例如,借款不还是当今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倘若将借款不还解释为侵占罪可以避免诈骗罪等重罪的适用。

侵占没有“面具”

湖北十堰发生的这起虚假履行债务案件,行为人林某并没有隐瞒主体身份。从法律角度分析,其行为仅成立欺诈,例如,消字笔书写的借条变成了白纸,受害人雷某等仍能确定林某的身份,当地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仅考虑到了归还12万元的借款,还考虑到林某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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