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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冤26年、多次被“退回”的谢哲海案,再审宣告无罪

发布时间:2022-12-01 17:51:36齐露阳来源:

导读 减刑出狱后,谢哲海曾在浙江义乌一家餐馆打工。 (南方周末记者 李在磊/图)2022年11月28日,河南高院对谢哲海故意杀人案作出再审判决,...

减刑出狱后,谢哲海曾在浙江义乌一家餐馆打工。 (南方周末记者 李在磊/图)

2022年11月28日,河南高院对谢哲海故意杀人案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改判谢哲海无罪。11月30日,河南高院宣判。

南方周末于2019年11月发表报道《补侦之后,仍“事实不清”的凶杀案》,谢哲海案获得舆论关注。2020年11月,河南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

谢哲海是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转楼乡五里庙村村民,1996年,该村一位女青年被杀,办案人员认定25岁的谢哲海有作案嫌疑。法院受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证据,但检察机关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哲海无期徒刑。

河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缺少认定原审被告人谢哲海故意杀人的客观证据,除谢哲海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谢哲海实施了杀人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虽无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但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尚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谢哲海有罪。

谢哲海喊冤,持续了26年。一审判决后,谢哲海不服,即提起上诉。2000年6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入狱初期,谢哲海不肯认罪,因“不服从管教”,服刑地点由河南商丘豫东监狱,移送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

在东北服刑期间,由于气候寒冷,谢哲海身体每况愈下,感染上肝病。此前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谢哲海曾回忆他服刑时的“策略”:“先认罪,好好表现,争取减刑,出去再说。”

经过减刑,谢哲海于2018年9月刑满释放,但出狱后生活艰难。如今再审宣告无罪,谢哲海的律师屈振红称,她将帮助谢哲海申请国家赔偿。

再审法院:原判采纳证言存在矛盾

再审判决书指出,原判据以认定谢哲海具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之间、证言与供述之间存在矛盾。

“这起案件中,证人的口供极不稳定。”屈振红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谢哲海案当年缺乏指纹、DNA等物证,主要靠口供定罪,且口供前后抵牾。证人证词对判定谢哲海有无不在场证明及作案时间非常关键,但是口供出现反复。

当年的办案卷宗透露:警方认为,谢哲海作案时间为1996年5月30日夜里12时许。当天谢哲海到大营子村喝酒,酒后在熟人王高升家睡觉,傍晚酒醒,与人同行到戏场看戏。戏没看完,谢哲海提前离场返回王高升家,之后再次离开王高升家,到附近一户人家取走压水井的铁井杆,路上埋伏。受害人王某回家时,谢哲海拦住去路欲行不轨,遭到反抗。谢哲海恼羞成怒,将王某当场打晕致死。作案完毕,回到王高升家继续睡觉。

大营子村村民赵建设当晚在戏场碰到过谢哲海,他的证言前后出现过变化。原判采纳的说法为,谢哲海先于赵建设离开戏场,回到王高升家与人有过交流,然后出门作案;其间,赵建设离开戏场,途经王高升家,放置了瓦片后离开;谢哲海作案完毕,回到王高升家拿掉瓦片,继续睡觉。

依据再审判决书,证人赵建设第一次证言证明离开戏场的先后顺序,依次是王安生、其本人、谢哲海,其路过王高生家,看到王高生一人在院子里睡觉,就往他身上放了瓦片;第二、三次证言证明先离开戏场的是王安生,其和谢哲海说了会儿话,去买了麻花后,发现谢哲海已经不在戏场。关于谢哲海、赵建设、王安生三人离开戏场的时间和先后顺序,证人证言之间以及证言与供述之间不一致,不能证明其三人到王高生家的准确时间。

再审判决书最后认定,王高生、王双英的证言证明,王双英听到被害人喊叫后,去王高生家叫王高生时,谢哲海和王高生在一张床上躺着。二人的证言能够证明,谢哲海案发时不在现场。关键物证压水井杆未经合法程序提取,对其鉴定意见与谢哲海无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物证检验补充说明、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客观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害人系谢哲海所杀,本案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谢哲海杀人。

检方:证据不足,建议改判无罪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再审出庭意见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谢哲海确有作案嫌疑,但认定谢哲海故意杀人的证据还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判认定谢哲海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依法宣告谢哲海无罪。

再审中检方还称,由于案发年代办案条件所限,缺乏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亦缺乏能够与谢哲海直接关联的客观证据,谢哲海的衣服提取后未发现血迹,压水井杆上是否遗留有谢哲海的生物物质未经鉴定,压水井杆上与受害人血型相同的血迹,受限于当时技术条件未进行DNA同一认定,谢哲海曾供认作案时穿的白衬衫始终未找到。

事实上,谢哲海案曾多次被“退回”,理由均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996年6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给公安部门补充侦查。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提起公诉后,周口地区中院又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之后,检察机关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移送法院,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如今,再审判决书再次指出,原判据以认定被告人谢哲海实施杀害受害人行为的证据不足。

再审判决书分析,侦查机关自1996年5月31日至1996年7月16日期间,共对谢哲海讯问十四次,谢哲海的供述存在从不供到供认,再到翻供的变化。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讯问时,谢哲海均作无罪申辩。

再审判决书分析,谢哲海的多次有罪供述中关于作案时间、打击部位、作案时所穿衣服等情节不一致。其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亦存在矛盾。其供述作案后裤子上有血迹,现场勘查亦显示倒放的藤椅上溅有点状血迹,尸体检验证明被害人颅脑多处损伤,但谢哲海的衣服提取后未发现血迹;其供述朝被害人大腿根部捣一下,与尸体检验显示被害人大腿根部多处损伤情况不相符;其供述当晚穿灰白色短袖港衫,证人王高生等亦作此证明,而证人王余朋证明看到谢哲海当晚穿长袖白衬衫向现场方向走,该长袖白衬衫未能提取。

再审判决书分析,谢哲海虽作出有罪供述,但其在案发后曾到现场附近,并到救治被害人的村医诊所围观,作案工具压水井杆在案发次日即被群众发现移交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物证鉴定在先,谢哲海有罪供述在后,属于先证后供。

再审判决书还认为,谢哲海无作案动机,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南方周末记者 李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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