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疫情防控 >正文

4月疫情最新消息合肥市场监管部门对五起价格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发布时间:2022-04-20 22:15:04邱健军来源:

导读文章来源:新浪新闻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合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监管,对全市连锁超市、农贸市场、...

文章来源:新浪新闻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合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监管,对全市连锁超市、农贸市场、药店等重要场所开展价格秩序检查,依法从严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

案例一 合肥市瑶海区某某蔬菜经营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案

4月1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黄瓜销售过程中,涉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经营户立即改正,并对其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初步调查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捏造、发布涨价信息的违法行为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合肥市某菜业销售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4月19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对外销售的土豆、洋葱、胡萝卜等蔬菜,仅通过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价格,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蔬菜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同时,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蔬菜销售过程中并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初步调查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合肥某连锁药房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4月19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合肥某连锁药房有限公司门店销售的医用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未明码标价

初步调查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合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构原价案

4月20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净菜销售,在其经营现场商品标牌分别标注有2—3人超值套餐原价35.6元,现价24.9元;3—4人超值套餐原价54.5元,现价36.9元等内容,经查询当事人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从未有标注的原价销售记录,涉嫌虚构商品原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五 合肥市某连锁超市涉嫌哄抬价格案

4月20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线索,对某生鲜连锁超市民生商品涨价情况进行核查

检查人员提取了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从其管理系统3月17日、18日、19日和4月17日、18日、19日的部分商品销售记录来看,进销差率均有不同幅度的上涨目前该超市涉嫌哄抬价格,已由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民生领域价格监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一起,公开一起如有市民发现有不法商家趁疫情坐地起价、牟取暴利的行为,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者拨打我们的投诉举报电话12315,同时保持您的手机畅通,以便我们的工作人员与您联系

信息来源: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标签:

上一篇
下一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