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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两女子坟地偷18个花圈被抓,知情人:系隔壁村花圈店的。

发布时间:2023-01-11 15:14:32诸葛英玲来源:

导读河北邯郸,晚上9点多钟,两女子鬼鬼祟祟的来到一家坟地,左顾右盼,见四下无人后,开始偷主人家摆放在坟地的花圈,恰巧不巧,被守夜的男子...
河北邯郸,晚上9点多钟,两女子鬼鬼祟祟的来到一家坟地,左顾右盼,见四下无人后,开始偷主人家摆放在坟地的花圈,恰巧不巧,被守夜的男子当场抓获。

据悉,偷花圈的两位女子不是别人,而是隔壁村卖花圈的,而二人偷花圈的目的,也不是自家办事需要,而是为了偷回去,加工简单加工以后,进行二次贩卖。

也就是说,二人白天将花圈卖出去以后,晚上再偷回来,以此来谋取利益,事发当时,二人已经往车上装了20多个花圈,男子发现后,大喝一声,将二人当场抓获。

目前,男子已经报警,警方将双方带回后进行调解,案件尚在进一步办理中。

1、前脚卖了,后脚就去偷,两女子的行为,再次刷新了网友们的认知,有网友认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虽然花圈的价值不高,但两女子的行为,仍然属于盗窃行为,必须用法律严惩;也有网友表示,花圈代表着生者对逝者的感情,所以不能单单的用价值衡量。

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那么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

2、摆放在坟地的花圈,是否可以视为无主物?

关于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占有的行为。

也就是说,构成盗窃的前提是,窃取的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类似于遗失物或抛弃物等无主物,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占有、使用、处置,在任何情况下,废物都不属于盗窃罪的对象。

本案中,部分网友认为,花圈的所有权并非属于主家,而是属于献花圈的宾客,所以在宾馆已经赠与的情况下,花圈就属于逝者所有,因为死者不具有人格权,也无法占有花圈,所以花圈应当属于无主物。

个人认为,将花圈视为无主物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事实上,送花圈应当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既然是赠与行为,就要求受赠者是具有人格权的自然人,所以就花圈的定性来讲,应当属于主家所有的财物,两女子未经主家允许,将花圈转移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

3、两女子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对于盗窃行为,根据数额的大小,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构成盗窃罪。

关于数额较大的数额,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中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

所以在本案中,要看两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就要看花圈的市场价格是否达到了1000元,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价格不是指零售店销售的价格,而是要看专业机构鉴定的价格。.

个人认为,考虑到日常的交易习惯和花圈容易磨损的特性,其价格很难超过1000元,故二人的行为应当是普通的盗窃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考虑到两女子被当场抓获,属于盗窃未遂,所以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二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可以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

最后,做生意讲究的是诚信,而不是投机取巧,两女子作为生意人,却不懂的这么浅显的道理,终究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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