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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到手的offer“飞”了!谁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2-12-15 11:54:56庞国玉来源:

导读公司以疫情居家办公不畅为由,要求员工延期入职。封控期间员工被告知岗位被砍,其可以获取相应经济赔偿吗?图片来源:东方IC小朱是一位平面...

公司以疫情居家办公不畅为由,要求员工延期入职。封控期间员工被告知岗位被砍,其可以获取相应经济赔偿吗?

图片来源:东方IC

小朱是一位平面设计师,为获取更优质的就业机会,他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投递了简历。经过多轮面试,他收到了惊喜的offer。2022年2月28日,公司人事通过邮件向小朱发送了录用通知书,约定月薪13000元(税后),期望到岗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小朱收到上述录用通知书后,回复“好的”并发送给公司人事。

上海疫情暴发后,该文化传媒公司于3月21日以疫情居家办公不畅为由要求小朱延期入职,到岗时间变更为2022年4月6日,如仍需居家办公,入职时间继续延期至2022年4月14日。小朱珍惜眼前的就职机会,愿与公司共进退,同意了延期的入职安排。3月25日,小朱在原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怎料,惊喜的offer等来的是公司的“断舍离”,2022年4月19日,小朱收到公司人事发来的微信通知,被告知公司岗位因经营情况问题被砍掉。小朱与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后,诉至金山法院。

小朱认为,为配合公司延期入职安排,其辞去了上一份工作,公司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停工、五险一金断缴等。她诉请法院解除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经济损失36,134.49元。

公司则辩称,原岗位因疫情原因被取消,应当减免其赔偿责任,且与小朱并未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仅同意支付小朱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本案经法院主持,公司承认其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小朱也体谅到公司在疫情期间经营上的困难,双方在互相理解、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

法官说法:

1、录用通知书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用人单位随意撤销,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会在与面试者基本达成录用意向后,以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录用通知书”,即通称的offer。

录用通知书中一般会包含岗位、薪水等基本职位信息的内容。

对于此类通知书的定性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如果其包含了职位、部门、月薪、合同期限、年终奖等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认为已经具备了基本劳动合同的内容,如果求职者明确表示同意或实际按照其履行,应当视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其性质就应当视为与劳动合同一致;

但另有观点认为,录用通知书仅是单方要约,是邀请求职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书,即便求职者作出承诺,双方仍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视为成立劳动合同的关系,并且录用通知书相对内容简单、形式多样,将其视作缔约过程中的要约更为合适。

本案中,被告公司发送给小朱的offer显然属于后者,系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要约,要约到达之后,小朱及时作出了承诺,双方就后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意向已经达成一致。虽然正式的劳动合同尚未签订,但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先合同义务。中间由于疫情,公司多次向小朱表示需要延期入职,小朱出于对公司履约的信赖完成了离职等手续,而公司后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显然造成了小朱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

二、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三、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包括其为了缔约、履约产生的费用,包括其丧失的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但以合同履行利益为限。

本案中,小朱为了按约入职被告公司,在三月末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疫情期间配合公司延迟入职,期间其本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断缴的社保等系因公司缔约过失产生的损失,故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疫情原因能否减免用人单位单方撤销录用通知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公司称疫情期间小朱原定的岗位被取消,系不可归责于公司的客观事由,应当减免其赔偿责任。

但根据小朱提供的招聘信息,6月后公司再次发布了招聘原定岗位的通知,且公司对于其疫情期间经营情况困难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支持。

根据《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强调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即便确因受疫情影响产生履约障碍的,也应及时通知对方、履行应有的协助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或多或少可能面临一些实际的困难,但不能一概以疫情为由推脱责任,将压力转嫁到普通求职者的身上。可以履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约履行的,应当与求职者积极协商沟通,采取变更、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克时艰。

通讯员 刘静云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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