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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7旬翁被控杀人沉尸,庭审翻供被判死刑无期,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律师拟继续作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2022-11-24 13:26:19罗勇欢来源:

导读一起沉尸案,两名打渔为生的7旬翁成了嫌犯,一审分别被判死刑和无期。如今,该案被发回重审,律师称拟继续作无罪辩护。两嫌疑人停船处。图...

一起沉尸案,两名打渔为生的7旬翁成了嫌犯,一审分别被判死刑和无期。如今,该案被发回重审,律师称拟继续作无罪辩护。

两嫌疑人停船处。图据新京报

男子连同小铁船一起失踪

这名死者叫苏庆春,事发时年仅50岁,家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砖埠镇。

妻子王女士曾经告诉记者,她家里有年届8旬的公公,还有一对儿女,女儿早已出嫁,儿子在外打工。

她说,全家3代人都会打渔,并以此维持生计,“我家步行几分钟就是沂河,河的西岸我们建有一间小屋子。”

2017年11月1日晚上8时左右,她丈夫在家吃完饭后步行到该小屋休息。第二天清晨7时左右,王女士有事找他,发现手机打不通,跑到小屋去找未果。

苏庆春当年的小屋,如今已被拆除。受访者 供图

“那天清晨有雾,我以为他到河里清网去了,去找他时看到手提灯放在河边,家里一艘小铁船不见了。”王女士说,“我家下的渔网没有动过,他下河捞鱼时常穿的皮裤和靴子还在屋里。”

她说,丈夫失踪后,他们发动亲朋四处寻找,没有发现他,同年11月2日,他们到沂南县砖埠派出所报案。

此事引起当地警方高度重视,民警立即调取相关时间段内的监控信息调查。

与此同时,苏庆春家人还多次组织亲友在沂河内打捞寻找。

13天后被绑砖块尸体浮出水面

就在警方和苏庆春家人焦急寻找时传来噩耗。

苏庆春姐夫曾称,2017年11月14日早上8时左右,他和另外两人乘船沿沂河西岸向南搜寻,一直到了葛沟大桥又向东搜寻,快到滨河东岸时,他们突然发现北边水域漂浮着一个不明物体,他们靠近后经仔细辨认,发现是苏庆春的尸体,“位置大概离沂河东岸不到100米远,是在灌渠闸门西面的水域发现的。”

当时他们担心尸体被水冲走,便用钩子钩着他的衣领,将他拖到滨河西岸的小屋北面。

他称,当时苏庆春的手被绳子反绑在背后,捆尸体的绳子是一种类似黑色、扁状的,与平时穿马扎用的绳子类似,尸体下半身一直浸泡在水下,还绑着砖块。

民警赶到现场看到一具尸体俯卧着,双手被1.5厘米宽的黑色布绳反绑在身后,双脚脚踝处被黑色布绳捆绑并系有一块空心砖。

当天,沂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当年的沉尸水域。

警方经走访调查和尸体检验,推算苏庆春的死亡时间为饭后一小时左右,也就是说死亡时间估计是2017年11月1日晚上8时至9时左右。

两名7旬打渔翁成嫌犯被抓获

经调取现场周围监控录像,警方发现同年11月1日下午3:15左右,邻村两名年届7旬的老翁苏纪峰和苏晓峰骑自行车到沂河西岸,到现场附近的河里打渔,然后于当天下午4:59往回走,又于当晚7:43左右骑自行车到现场附近打渔,当晚9:55左右两人返回。

警方侦查发现,苏纪峰和苏晓峰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7年11月16日0时左右对他俩进行传唤,11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他俩先后供述了杀害苏庆春并将其遗体捆绑空心砖沉入沂河,将他小船沉入河里的犯罪事实。

拘留通知书。

当天,两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羁押在沂南县看守所。

2018年5月4日清晨6时左右,警方对苏庆春的沉船进行打捞,发现强磁被水下一铁物吸住,随后打捞人员采用强磁吸附和钩子拖曳,经过一个多小时打捞将该物体拖到西岸,露出水面后发现该物体是一艘长约3米,宽约1.1米的小船。

经鉴定,苏庆春系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打击枕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抛尸入水。

死者家人提起100万元民事索赔

2018年11月25日,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指控苏纪峰和苏晓峰犯故意杀人罪,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苏庆春的家人提起100万元民事索赔。

检方指控称,2017年11月1日下午3时左右,苏纪峰、苏晓峰划船在沂南县葛沟大桥西侧沂河水域内下网捕鱼,当晚7时左右,两人前往该处起网,因捕的鱼数量少,他俩遂来到沂南县砖埠镇榆林村村民苏庆春网箱内捞鱼被他发现,他辱骂他俩,两人商量要教训他,苏晓峰同意并将船划至苏庆春的船旁,苏纪峰趁苏庆春不备,持木棍击打他头枕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两人将他尸体与一空心砖捆绑,沉至沂河东侧葛沟灌区附近深水处,后又划船往北行驶将苏庆春所用的小铁船上的鱼网等物品扔到水中,还将小铁船沉入水里。

检方认为,苏纪峰、苏晓峰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他们的刑责。

辩护人辩称两人无作案时间

庭审时,苏纪峰否认杀人,辩称当晚没有见过被害人苏庆春。

他们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两被告供述沉苏庆春小铁船的位置,与沂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记载的位置不一致,苏纪峰关于将苏庆春小铁船上两块划水的竹片扔掉的供述,与沂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记载不一致,苏庆春的死亡时间是当晚9时左右,而当时两被告已返回家中。

此外,辩护人还称,两被告袭击被害人所用的作案工具没有找到,该案没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派出所电路毁坏与笔录系电脑打印件相矛盾。

另一被告苏晓峰也当庭翻供否认杀人,他的说法与苏纪峰基本一致。

两人一审犯故意杀人罪判死刑、无期

临沂市中级法院称,他们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方指控的内容基本一致。

该院认为,被告苏纪峰、苏晓峰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

关于两被告所提“当晚没有见过被害人,没有杀人”的辩解理由,经审理认为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该院称,两被告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且拒不认罪、悔罪,拒不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2019年8月31日,该院一审宣判称,苏纪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苏晓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两人共同赔偿死者家人经济损失34652.5元。

上诉时律师作无罪辩护被发回重审

一审宣判后,两人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不服,遂于2019年9月11日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称,案发当晚苏纪峰和苏晓峰两人根本没有杀害苏庆春并沉尸沉船的作案时间,他俩虽然在苏庆春死亡时间段出现在案发现场,但并不一定就是他们作的案,“希望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无罪。”

两人的代理律师称,2021年8月26日起,山东高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持续了5天多时间,该案于2022年10月24日宣判,他们11月23日收到了山东高院的刑事裁定书。

记者看到,这份裁定书称,当初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苏纪峰、苏晓峰不服,均以“认定苏纪峰、苏晓峰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矛盾重重、难以排除合理怀疑,难以排除他人作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由,分别提出上诉。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本案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撤销原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发回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代理律师冯延强告诉记者,重审时他们将继续作无罪辩护。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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