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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挤占、挪用、贪污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将严处

发布时间:2022-11-13 12:35:29胡力宇来源:

导读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11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营养...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1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其中明确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据介绍,营养改善计划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国家计划地区为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地方计划地区为原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不断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

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办法明确,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各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

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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