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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遗嘱无近亲属,你的遗产归谁?谈谈英美法中的“受托人责任”

发布时间:2022-12-04 17:18:57沈琛娜来源:

导读不久前有一个旧闻在网上传播,引起很多人的兴趣。2016年,美国一位故去的单身老人没有留下遗嘱,他的千万遗产无人继承。遗产执行律师追踪四...

不久前有一个旧闻在网上传播,引起很多人的兴趣。2016年,美国一位故去的单身老人没有留下遗嘱,他的千万遗产无人继承。遗产执行律师追踪四年,最终找到119名合法继承人。其实这样的操作在英美信托法中是“受托人责任”(Fiduciary duties)实施的标准程序,几百年来都是如此,并不特殊。这里就介绍一下受托人责任的概念。

受托人责任是指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一切行为必须以委托人的利益为首位。这个责任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上的:1.委托人的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2.契约关系不可违背。当双方建立了委托和受托关系后(包括由法庭代表委托人指定的执行律师),受托人无论在执行过程中是不是得到报酬或者以何种方式得到报酬,都必须履行受托人责任。

这个基础原则有道德基础,由法律支持,其运用延伸到其他一切私人财产相关的委托关系中:比如日常财产管理,养老金投资,各种税务和投资顾问服务等。从事这类职业的人,在英美法中自动被受托人责任约束,如果被发现有渎职、欺骗误导等恶意行为,或者中饱私囊等,信托法系统自有控诉的程序以使之得到法律制裁。

英国是最早推行信托法系统的国家,信托衡平机制(equity and trust law)在十二世纪十字军东征期间就开始建立,以保障出征者留在国内的土地和财产不被他人侵吞或者被不负责的受托人破坏损失。八百年来,信托法和土地法合同法家庭法等其他法律携手共进不停被完善,组成一个环环相扣逻辑紧密并相辅相成的大系统,保护着私人财产权和契约关系。

受托人责任的执行标准是很高的。在任命受托人时,需要避免任命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人选,若委托正式的监管机构或个人,更是需要具有专业资质。除了应得的服务报酬以外,受托人不得利用被委托的财产为私人牟利,甚至需要购买相关保险来平衡执行信托责任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当然,这些已经是高度成熟的系统,自有一套规章制度可依。

遗嘱信托是信托法中的一个分支,一般财产较多的家庭会提前准备,比如设立正式的由生前遗嘱指定的投资管理信托。哪怕没有投资信托,在普通法广义的概念下,普通遗产一样会遵循类似的被分配管理的特定程序。一般人去世后,如果有遗嘱,就由执行律师等受托人按照遗嘱进行财产分配,收取行政工作费用。如果没有遗嘱,遗产法中也有默认的遗产继承人顺序,除非因特别情况个体的继承权被挑战,则直接按照默认程序执行。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保证受益人得到应得的权益。

寻找受益人因此也是受托人和执行律师(可以是一体)的责任之一。第一种情况是知道死者是有亲属的,或者有遗嘱提到特定继承人的,但是不知道那个人在哪里。这时的任务就相对简单,只是找到这些受益人并证明其身份即可。另一种情况就比较复杂,比如没有遗嘱,而且死者周遭也不存在拥有默认继承权的受益人。此时政府有专门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这些机构指定的执行律师同样有责任查询是否存在受益人,或者最终证明合法受益人的确不存在,这时国家才能接管。

这些查询都是有特定程序的,比如各种档案库数据库查询,登报声明,还有专业追踪代理所(Tracing Agency)。这种没有遗嘱没有明显的继承人而需要进行查询的情况,其实比普通人想象得要普遍得多。哪怕在英国,至少有一半的成年人在死亡时并没有立遗嘱,其中很多都是老年单身人士,因此这类服务和委托可以说是时时刻刻在发生。

不同的查询服务当然还带来各自的附加法律责任和费用:比如数据库查询牵涉到的数据保护问题;登报声明如果有回复需要核实回复人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追踪代理所是建立家族族谱最专业的行业,当然价格也就最贵,等等。在进行各类查询时,自然也要考虑性价比和可行性。如果本来就没有多少遗产,也没有必要无休无止进行下去。如果受托人能证明其责任已经被合理完成了,那么就不需要再背负下去。但如果遗产数目庞大,那么自然也不能马马虎虎停止,否则以后万一有个合法继承人忽然冒出来,也许受托人就有被指控渎职的危险。

所以我们回到那个网上旧闻来看这个无遗嘱追索受益人的个案情况,就会明白这位律师是在正常履行他的受托人职责。此案一方面牵涉遗产数目巨大,另一方面各种查询常常就是耗时耗力的,其实真的没什么特殊。还又别忘了,律师也要收取工作费用。所以,对那样的老人来说,最好的情况还是在生前立好遗嘱,既省去很多麻烦,也省去很多律师费。

(作者系法律学者)

•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陆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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