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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治理“网络暴力”困境:跨平台、超平台机制才是出路?

发布时间:2022-12-03 17:16:08印珊琬来源:

导读不久前,新浪微博《社区公约》新增条款公开征求意见完毕。一场针对网络不文明现象和网络暴力的大规模治理行动正徐徐展开。“网络暴力”是一...

不久前,新浪微博《社区公约》新增条款公开征求意见完毕。一场针对网络不文明现象和网络暴力的大规模治理行动正徐徐展开。

“网络暴力”是一个模糊的词汇。通过网络威胁别人人身安全显然是不应容许的暴力。但任何批评性或负面性的评价就当真构成“网络暴力”吗?似乎很难说是。

就“网络暴力”来说,平台已进行了数轮治理行动。网民的直观感受却是内容审核机制越来越严,某些平台犹如米诺斯迷宫般的文字过滤机制导致谐音梗、拼音梗和各种隐喻泛滥,事实上形成了对中文的语言污染。但即使给网民带来如此多不便,也很难说有效解决了“网络暴戾现象”,而且出现了许多新形式,近期郑州女教师遭到“网络爆破”便是一例。

实际上,审核越来越严、“网络暴戾现象”却难以遏制这一现象,跟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历程有关。早期互联网治理思路是先发展、后治理。我国成功攀上互联网发展早班车,成为全球网民数量第一的国家,诞生了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互联网企业。而之后的高速发展期中,各项法律和制度始终跟不上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速度,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一方面使很多网民在网络社会中不具备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另一方面也使得互联网上存在着大量现行法律和制度无法界定和约束的行为,这就使得监管的主体责任和自由裁量权很大程度上落在了各个网络平台上,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个人认为,“网络暴力”本质更接近“霸凌”,多数带有群体性,这种霸凌有群体对个体的,也有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网络暴力不仅如现实中的霸凌行为一样能够对受害者的身心造成严重危害,而且往往能够基于互联网的传播环境,造成受害者名誉的极大受损。因此其现实危害性比霸凌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时,相比现实中的霸凌行为,网络霸凌不仅更高发也更易发,相关法律制度也相对滞后,而基于网络平台的一些匿名性设置,导致很多网民没有形成线上线下相一致的法律观念。肆无忌惮地宣泄在现实世界中不敢释放的恶意。

另一个原因是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信息差,使得人们更倾向于使用先入为主的方式识别和判断其他个体的“好”与“坏”。在信息量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的网络世界中,人们为了处理大量过载信息,往往无暇深入去了解他人,而是使用一种标签化的模式进行主观判断。正如李普曼所说:“常以高度简化和概括化的符号对特殊群体所做的社会分类,或隐或现地体现着一系列关乎行为、个性及历史的价值、判断与假定”,这种高效的信息处理方式实际上充满了主观臆断、刻板成见和以偏概全,一旦某些碎片化的、标志性的信息触动了人的神经,就很容易产生敌意和恶念,所以网上比现实中更容易产生“一言不合”的冲突。

而成因如此复杂,现实危害性如此严重的行为,治理的主体责任和评判的自由裁量权却主要交给了网络平台,这本身就有了“超纲”的意味。首先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执法主体,其“社区公约”,带有自律性质。要根据“公约”界定网民的行为是否涉及人身攻击、侮辱乃至网络暴力行为,就很容易陷入一种两难困境:如果仅将社区公约作为日常行为规范使用,那么就有大量边缘行为和难以明确界定的行为得不到处理,用户感觉平台“乌烟瘴气”,而如果将其作为“执法标准”使用,又带来包括侵犯公民自由言论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同时,不同的网络平台有着不同的定位,也使得治理主体责任的压力不同。网上流行一句话“上抖音快手哈哈,上新浪微博哇哇”,意思是短视频平台就是个娱乐工具,大家上去就是为了找乐子。而新浪微博既是普通网民的发声平台,也是政府部门观测和处理舆情的重要窗口,因此反映问题要上微博“哇哇”才能得到相关部门足够关注。微博的这种“公共性”使得其成为矛盾的主要集散地,其承担的监管和保护职责,是其他社交平台无法相比的。

如果一个类型平台的经济收益上不高于甚至低于其他类型平台,承担的监管职责和监管压力却显著高于其他类型平台,那么对经营者来说最合理的策略就是采取同质化措施,向着利润高而压力低的类型转型,这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所以需要跨平台、超平台的治理机制。

(作者系历史学者、大学老师)

•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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