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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下脚料炼“毒猪油”,被判刑还要赔偿百万元

发布时间:2022-12-02 16:45:42祝雁思来源:

导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广检轩 记者 顾潇)不顾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专门用猪肚囊肉、槽头肉、淋巴肉等废料来炼猪油,累计炼制3.5万余斤“...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广检轩 记者 顾潇)不顾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专门用猪肚囊肉、槽头肉、淋巴肉等废料来炼猪油,累计炼制3.5万余斤“毒猪油”。近日,扬州一家炼油“黑作坊”被端,制售“毒猪油”及其相关制品的7人都被判刑,而其中团伙主要成员被判处累计100余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2019年,老马一家三口经营的炼油作坊在扬州市广陵区霍桥镇开业了。每天都是老马负责熬油,老马的妻子阿芬和儿子小马则负责收购、运送炼油的原料及将炼好的油送往饭店。这其实是一个“黑作坊”,并没有营业执照,还以1元每斤的价格专门收购猪肚囊肉、槽头肉、淋巴肉等。这些本是没人要、不能吃的下脚料,经过提炼摇身一变成了白花花的猪油。

炼好的猪油以4元一斤的价格卖给了多家熟食店、烧饼店,油渣也被推销到市场上叫卖。经朋友介绍,外地人赵某也闻“香”而来,做起了倒卖猪油和油渣的生意,从这个小作坊里,累计采购了数千斤猪油卖给了泰州的多个包子店、烧饼店。

2022年4月,公安机关端掉了老马一家经营的黑作坊,将正在使用下脚料炼油的老马等人抓了个现行。经调查,这些下脚料含有淋巴结等异常组织器官,属于肉制品加工废料,均属于非食品原料。

随后,向他们购买猪油、油渣的赵某、刘某等人也相继归案,众人对自己制售“毒猪油”及其相关食品制品的行为供认不讳。经侦查后认定,老马一家以下脚料炼制“毒猪油”达3.5万余斤,销售金额超过10万元。

广陵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老马、阿芬、小马共同利用从屠宰场购进的猪槽头肉、猪肚囊等猪肉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刘某明知系他人利用猪肉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用猪油仍购进用于加工食品并销售,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制售“毒猪油”及其相关制品危害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程序履行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反馈相关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情况,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老马、阿芬、小马、赵某四人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日前,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制售“毒猪油”及其相关制品的7人均定罪判刑,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并禁止7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决老马、阿芬、小马、赵某四人支付十倍价款累计100余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通讯员供图 编辑 谢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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