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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绝对化用语哪些情况可以从轻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10 11:20:39李栋泰来源:

导读关于广告里的绝对化用语,相关规定或有改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为加强和规范广告监管执法活动,依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等...

关于广告里的绝对化用语,相关规定或有改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为加强和规范广告监管执法活动,依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告监管工作实际,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包括“不视为商业广告的情形”“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用语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等规定。

《征求意见稿》表示,指南所称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有下列情形之一,广告内容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一)仅表明生产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的;(二)仅表达经营者或者商品的目标追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效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一)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描述,且表述内容真实;(二)仅用于宣传商品使用的最佳方法、最佳时间、最佳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认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四)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五)仅用语宣传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资料本身,且表述内容真实;(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七)在表明限定时间、地域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如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广告中相关用语属于前款规定情形,但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征求意见稿》指出,初次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广告绝对化用语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介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持续时间短或浏览人数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二)金融理财类产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

公众可通过发送邮件、邮寄等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6日。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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