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手机 >正文

江苏法院倒查近30年80多万件减刑、假释案,未发现严重违法情况

发布时间:2022-12-08 13:23:01毛蕊敬来源:

导读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12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并公布典型案...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12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苏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全省法院倒查了近30年办理的80多万件减刑、假释案件,总体而言,未发现严重的违法情况。2021年1月到2022年11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4636件,审结24410件,其中裁定减刑23799件,包括变更减刑幅度825件,不予减刑369件,撤回建议5件;裁定假释230件,不予假释3件,撤销假释3件。

△ 新闻发布会现场

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有四项基本要求

据了解,2021年底,为巩固深化减刑、假释顽瘴痼疾整治成效,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全面落实《意见》要求,江苏法院采取坚决有力举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规范的程序、更科学的机制,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推动减刑、假释工作再上新台阶。近年来,由于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政策整体从严趋紧,所以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江苏法院在实质化审理的四项基本要求是:推进要素式审查、强化庭审调查和庭外调查核实、开庭审理证人出庭全覆盖以及探索公职律师出庭制度。据了解,公职律师制度,是为了提高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出庭履职能力,由监狱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民警出庭,以提高庭审的对抗性,推进庭审的实质化。根据我国现有立法规定,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减刑、假释是对表现较好的罪犯给予的奖励,因此罪犯不能委托社会律师参与庭审。

公职律师出庭履职,服刑人员获1个月减刑

在此次发布会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公职律师出庭履职,法院依法裁判对服刑人员宣告减刑的案例。

服刑人员张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日,张某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22年2月28日,因张某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鉴于张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但其在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再次犯罪,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存在争议,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建议,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执行机关指派公职律师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陈述了张某因缺少家庭管教走向犯罪道路,其在考核期内获得两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公职律师建议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张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建议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认为,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总体表现较好,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当庭宣告对罪犯张某减刑1个月。

健全内部监督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减刑、假释案办理质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法院努力健全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层级审核把关作用,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如健全报备案件个案审查反馈机制。江苏法院从实体、程序、文书质量三个方面审查案件实质化审理水平,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和错误。2018年以来,省高院共办理报备案件600余件,对31件案件不予备案,以个案的纠正带动类案的规范。如常态化开展减刑、假释案件专项检查。江苏法院将减刑、假释案件专项检查作为“裁判文书质量提升年”的重要内容,对2021年审结的14601件减刑、假释案件开展逐案自查、抽样评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深度剖析问题原因,分类开展整治整改。编写易错类提示,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多措并举,推动案件质效提高,切实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

在加强深化沟通协作方面,江苏法院提升法检执协作水平,着力打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实质化审理体系,共同提高江苏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效。据了解,2021年以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共召开3次会议,就限制“顶格减刑”、统一从严扣减幅度、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等问题深入研讨并达成共识。

(法院供图)

标签:

上一篇
下一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