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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时才发现楼下是公厕,法院:撤销购房合同

发布时间:2022-12-08 13:22:45支伟美来源:

导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汤亚南 古林 记者 严君臣)南通如皋市民吴某向当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一套房子,两年后,他满怀期待地从物业公司...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汤亚南 古林 记者 严君臣)南通如皋市民吴某向当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一套房子,两年后,他满怀期待地从物业公司拿到房子钥匙后,兴冲冲地打开房门却闻到一股恶臭味。当他进一步了解臭味来源后,直接就傻眼了。原来,楼下竟然是小区的公共厕所。多次沟通无果后,吴某一纸诉状将如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2月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支持了吴某的诉求。

2019年7月,吴某和如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购买了位于某幢二层204室、建筑面积达130平方米的一套商品房。吴某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30.5万元,随后完成银行全部按揭手续并开始逐月还款。

2021年8月的一天,开发公司通知吴某前来办理交房手续领取钥匙,当他兴冲冲地打开房门时却闻到一股恶臭味,原来其购买的房屋楼下即104室是小区公共厕所,当天吴某拒绝办理收房手续。

后吴某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退房等未果后,以开发公司未全面告知204室商品房楼下104室系小区公共厕所这一重要事项、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

法庭上,开发公司辩称,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是根据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没有必要向每个购房户提供104室为公共厕所的信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开发公司确认没有提交公共厕所相关书面材料给楼盘销售人员,没有在沙盘中标注公共厕所字样亦没有在售楼处公示《建设工程实施要求》。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原告购买用于居住的房屋,良好、舒心的居住环境是购房的合理要求,理应获知周边环境等完整信息,虽然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系经过规划批准进行施工,但公共厕所与普通住房有明显区别,显然对204室房屋的居住使用环境产生重大影响,被告在与原告进行商品房买卖洽谈时,没有披露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这一重大事项,致使原告作出了购房的错误意思表示,应当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综上,法院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由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截至12月6日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秉持诚实善意

“商品房小区的规划、环境、楼层均对房屋价值及消费者购房意愿存在重大影响,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全面、如实、准确披露小区的布局、公共设施及其位置等,以便消费者在购房时全面了解、准确评估,最终作出是否购房以及购买什么区位房屋的选择。”该案承办法官钟文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被告确认没有在售楼处公示《建设工程实施要求》,售楼处的沙盘上没有标示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被告还确认没有向销售人员提供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的书面材料,而被告确认公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未载明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虽未有证据证实被告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但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隐瞒了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这一重要事项,致使原告作出了购买案涉房屋的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行使撤销权,应当予以支持。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钟文法官提醒,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遵守契约、恪守承诺,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要以“诚信为本,信用为先”的理念来赢得社会的认可,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让自己的商业信誉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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