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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7个条件!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细则出炉

发布时间:2022-11-24 12:57:55高媚媛来源:

导读1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的保险产品种类。银保监...

1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的保险产品种类。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落实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提供简明易懂、安全稳健、长期保值增值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客户权益保护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银保监会要求符合7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即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必须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要求;以及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方式,将现有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对于已经审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上述说明材料,无须另行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

银保监会表示,通过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银保行业平台应当定期公布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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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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