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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团被取消能否要求赔偿?“周二之约”法官刘志强答疑

发布时间:2022-11-23 15:46:05单于华蓉来源:

导读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22日讯 11月22日至12月5日,长江日报“周二之约”专栏举办宪法日专场,特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22日讯11月22日至12月5日,长江日报“周二之约”专栏举办宪法日专场,特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得知刘志强法官在东湖法庭工作多年,网友纷纷向他请教如何在旅游中维护自身权益。

刘志强法官在线答疑。通讯员陈木子 摄

网友:报名参加跟团游最后却未能成团,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刘志强: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此外,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的原因而取消的团队计划,属于旅行社违约,因此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网友:突然有事不能去,行程转让给别人可以吗?

刘志强: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减少的费用也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友:如遇旅游纠纷,如何索赔?

刘志强:旅游者可先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陈木子)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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