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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八卦雇主婚育情况惹官司,这些情形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发布时间:2022-11-22 13:59:17终雨超来源:

导读如今,网络发达、信息通畅,人们喜欢通过网络平台分享信息和观点。在畅所欲言的同时,很多人放松了自我约束,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如今,网络发达、信息通畅,人们喜欢通过网络平台分享信息和观点。在畅所欲言的同时,很多人放松了自我约束,不知不觉中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一名女子在近400人的微信群内与群成员调侃雇主的婚育情况,被依法认定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专家提醒,网民在人际交往中应尊重彼此隐私,在处理私密信息时必须明确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也要注意自身信息的保护。此外,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有公共空间属性,即使特定场景下参与讨论的群友数量不多,但相关信息被扩散导致较大影响的可能性比现实物理空间更大,因此即使在小规模的群组中传播他人信息,也可能构成侵权。

泄露他人信息,无恶意未获利可免责?

阿丹(化名)于2022年7月入职于阿芳(化名)所经营的企业,阿丹入职后,在与其他工作人员闲聊时得知阿芳的婚育情况等信息,后来就在成员近400人的微信群内与他人讨论阿芳的信息,涉及对方儿子的外貌、年龄,并将孩子的照片发布在聊天群内。阿芳得知后,认为阿丹将其个人隐私随意公布在网络上,侵犯其隐私权,影响其感情生活及孩子的身心健康,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阿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阿丹辩称,自己只是在微信群内闲聊,并无恶意,也未从中获利。事后阿丹曾通过多渠道向阿芳道歉,但未获得接受。庭审中,阿芳确认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属实,其后撤回要求阿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坚持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泄露、公开他人的个人私密信息。本案中, 阿丹未经阿芳同意,在人数较多的微信群中公开透露阿芳的个人信息,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也造成阿芳个人私密信息的泄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目的、方式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应由阿丹向阿芳赔礼道歉。此外,阿芳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因被侵权所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及其他损失后果,故法院驳回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由微信群中的纠纷闹上法庭的案例并不少见。去年,广州某商贸公司员工陆某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该公司人事部员工在公司内部微信群发送了《关于对市场部陆某擅自脱岗的通报》等文件,其中包含了陆某本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其妻子和母亲的手机号码等详细信息,且没有对信息进行有效的遮蔽处理。

陆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将公司告上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在案涉微信群中向陆某赔礼道歉,公司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针对社交媒体中随处可见的信息泄露现象,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娜认为,网民容易轻信社交平台上的朋友,对未经核实、辨别的信息擅自转发传播,另外某些网民以为网络是虚拟空间,发布言论可以不受约束。

而广东财经大学网络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许哲分析,一些网民有猎奇窥私、情绪宣泄、渴望逆袭以及盲目从众等心理,部分网络内容生产者以及传播者往往为了流量、迎合以上心理,炮制虚假新闻、发布煽动网民情绪以及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

小群中散播他人信息,侵权风险是否更小?

也有一些人认为网络空间有相对的封闭性,发言可以比较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名誉权纠纷的143号指导案例中,则明确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

许哲认为,以仅对自己可见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为例,网络上的个人空间有强烈的私密性,但随着公众性网络平台尤其社交网络的兴起,网络的便利性、及时性等特质,激发用户积极互动、自由表达,网络空间的公共属性更加显著。

在上述江门的案件中,阿芳是在数百人的微信群中散布他人信息、构成侵权,那么在只有几个人的群组中,是否侵权的风险会小一些呢?

许哲认为,在以微信群为代表的网络空间里,即使在特定场景下参与讨论的群友数量不多,但因为信息转发、传播的便利性,相关信息被扩散导致较大影响的可能性比现实物理空间更大。所以,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认定,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更多强调的是范围的不确定,而不是规模的大小。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微信群的规模也是考虑的重要指标。一般而言,规模越小的群私密性越强,公共性越弱,常见的如家人群、闺蜜群等。”许哲说。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成为民众关注的重点,具体而言,网络空间中的哪些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许哲分析,私密空间是指私人可以支配的有形或无形的空间与场所。例如不能将更衣室视频发布到群里。虚拟空间中具有较强隐私性质的信息,如较为私密的微信群里的聊天记录、仅对特定人开放的朋友圈,未经发布者许可截屏对外流传,也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

而私密活动主要指与公共利益无关、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活动。只要不侵害公共利益、均构成私密活动。“例如私人聚会、个人情感生活、婚恋生活。”他说,私密信息则包含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财产、家庭、谈话、个人经历、其他有关个人生活的隐私等。

李艳娜也认为,若将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照片、视频、住址、工作单位、收入情况、感情生活情况等隐私信息发送到微信群、朋友圈的,则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也非绝对的私人领域。”李艳娜提醒,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当建立在尊重和保护隐私权的前提之上,如果在网络中传播他人隐私、谣言的,轻则承担民事责任或被处以行政拘留,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吴晓娴 李霭莹

【作者】 吴晓娴;李霭莹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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