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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八件典型案例河南有其一 让群众吃上“放心药” 来看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如何做

发布时间:2022-12-20 13:25:59孙乐珠来源:

导读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八个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邮寄伪劣...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八个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邮寄伪劣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药品安全事关民生大事,如何打击假药、劣质药生产流通,将其挡在家庭“小药箱”之外?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成为行之有效的利器。来一起看看它如何守护你我的用药安全。

案情

违法人员通过快递邮寄售卖假药销售额百余万元

2017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濮阳市辖区内多名违法行为人通过台前县某快递公司、华龙区某快递公司等多个终端网点邮寄伪劣药品,销售至全国多个地区,经统计,邮寄伪劣药品3000余次,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伪劣药品通过寄递行业流通进入消费市场,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益。

濮阳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大河网记者,寄递企业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制度不到位,致使违法行为人多次通过寄递渠道运输、买卖伪劣药品,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益。

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同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邮政部门开展寄递行业专项整治,积极构建药品寄递安全保护长效机制。

检方立案,当地邮局被发送检察建议

2021年2月8日,濮阳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经调查,上述寄递企业部分终端网点未严格执行邮寄管理制度,存在不开箱验视、未登记邮寄人身份信息、未核对购药票据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第二十条、《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非法销售伪劣药品活动提供了条件,寄递销售数额大、范围广、侵害消费者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5月31日,濮阳市院向濮阳市邮政管理局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查处涉案寄递企业,开展区域重点整治,排查全市寄递行业管理漏洞,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同年7月26日,市邮政管理局书面回复,依法对涉案寄递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制定、落实了非法寄递假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寄递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联合市公安局、市禁毒委、市国家安全局印发了寄递渠道安全相关文件,形成共同打击寄递假药等物品线索的长效机制,共建寄递渠道安全屏障。

8月上旬,濮阳市院公益诉讼干警通过走访寄递行业从业人员、寄递物品等方式评估案件整改效果。截至2021年9月,市邮政管理局依法立案处罚28起。

为何该案件能入选全国8件典型案例?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紧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宣传、寄递等各环节的安全问题,集中呈现检察机关办理各类型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做法和成效,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濮阳检察院入选的案例就是聚集在寄递环节的安全问题。在寄递行业快速发展的当下,邮政部门监管滞后给快递运输贩卖伪劣药品可乘之机。

“检察机关综合发挥检察职能,通过研判刑事案件中的公益诉讼线索,以案倒查深挖问题根源,督促邮政部门依法履职,压实寄递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规避寄递安全风险,堵塞社会治理漏洞。同时,通过召开公益诉讼听证会,深挖问题根源,厘清相关部门职责,充分调动与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共商重点整改、系统治理方案,确保了检察建议的刚性,推动了问题全面深入整改,通过办案净化了寄递药品安全环境,促进了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工作人员告诉大河网记者。

河南 “零容忍”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2022年8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河南省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河南省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9月30日,领导小组还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副省长刘玉江强调,要推动形成与药品监管需要相适应、系统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合力推进药品地方标准体系建设。

历年来,对待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河南从来都是“零容忍”。2021年,河南省检察院与省市场监管局等联合开展“四个最严”专项行动,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2178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915件,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专家:如何让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作用?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既是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也是公益诉讼办案的“主阵地”。

驻马店遂平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刘四超既是一名专业的检察官,也是河南省公益诉讼人才库成员。不断完善该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刘四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提升监督能力

食品药品领域涉及的范围广、专业性强,公益诉讼办案人员既要学习该领域专业知识,也要掌握行政法规。

在办案当中,要注重运用专业知识收集证据,精准把握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对生命健康的危害。要落实好“借助外力,用好外脑”的要求,让食品药品领域专业人才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有效帮助。要精准制发检察建议,调查的事实要具体,建议的依据要明确,对督促食药部门履职充分释法说理要说到实处,达到以精准建议,促刚性监督。

◇加大监督力度

不断拓展监督广度,把食品药品安全更多问题纳入监督范围,强化全链条、全方位监督,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关口。

提升监督深度,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对食药领域隐匿性强、查处难度大、危害程度深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特别是要严格落实消费终端市场的食品药品票证查验制度,从源头杜绝食药问题,让黑作坊、违法企业无法生存。

注重抓源治本,针对食品药品具体细分行业,通过小切口推动解决行业内、区域内的普遍问题。

◇探索惩罚性赔偿

诉请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肆意损害公益者付出应有更高代价,才能让违法者不敢再犯,才能震慑和警示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首先要注重适用惩罚性赔偿,查清案件造成的危害,客观正确评估造成的损失,让赔偿能够弥补受损的公共利益。其次要精准确定诉请,把握违法价值,找准惩罚倍数,才能更好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落实。要与审判机关形成保护食药安全共识,与审判人员进行积极沟通,不断探索完善食药类案件惩罚性赔偿金适用制度。

◇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餐饮安全、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药品销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问题,积极回应,依法参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的多种形式联合督导,形成公共利益保护合力。办理好群众身边影响较大的案件,把涉及群众利益的小案办好,引导群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让更多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线索举报、问题查处。注重宣传公益诉讼职责与案件效果,让群众能真切感受法律监督的力量。

这些危害药品安全案你得知道

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

●案件: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

●罪名:非法经营罪、滥用职权罪、毁灭伪造证据罪、贪污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详情: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了一起案值5.7亿元的非法经营疫苗案,庞红卫等人从医药公司业务员和疫苗贩子手中,低价购入流感、乙肝、狂犬病等25种儿童及成人使用的二类疫苗。这些非法疫苗没有经过严格的冷链存储就运输销往各地,涉及安徽、北京、福建等20多个省份近80个县。

经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主犯庞红卫因非法经营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模一样的“丁桂儿脐贴”

●案件:“丁桂儿脐贴”假药案

●罪名:销售假药罪

●详情:由楚某某、张某某所销售600盒“丁桂儿脐贴”被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查获,该产品上标示生产公司为西安亚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该产品外包装标示内容的字样,除部分字体及颜色等细节有所差异外,与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丁桂儿脐贴”外包装极为相似。

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检察院认为,该 “丁桂儿脐贴”在外包装上标示有“功能主治:健脾温中、散寒止泻。适用于小儿腹泻,腹痛的辅助治疗”等内容的字样,然而标示批准文号却是陕卫健用字(2005)第0359号,并不属于药品范畴。临猗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对涉事楚某某、张某某二人提起公诉。

神秘的“瘦脸针”

●案件:销售自制“瘦脸针”案

●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

●详情:美国“海归”生物学博士蒋礼先毕业后利用自己专业优势购买相关试剂进行实验,研究“瘦脸针”配方。研制成功之后,蒋礼先第一次就配制了4升“瘦脸针”水剂,然后联系某生物科技公司,以化妆品原料的名义签订加工合同,由该公司将蒋礼先配制的水剂按照每瓶1毫升的容量制作成4000瓶冻干粉。蒋礼先等5人共销售自制“瘦脸针”30余万支,获利700余万元。

2017年,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蒋礼先、陈艳辉、赵华春、刘杰、侯少朋提起公诉。

神奇的“特效药”

●案件:小诊所销售“特效药”案

●罪名:销售假药罪

●详情:邓某是重庆市奉节县一诊所的医生。2016年5月,他听朋友说网上所售“虫草蝮蛇胶囊”“全蛇蝎蚁胶囊”两种药对治疗关节疼痛比较有效,遂将该药作为治疗关节痛的“特效药”在自己的诊所内销售。 2018年1月15日,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邓某销售的“虫草蝮蛇胶囊”“全蛇蝎蚁胶囊”均没有药品批准号,只有食品批准号。7月3日,重庆市奉节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对邓某提起公诉,奉节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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