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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人员 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发布时间:2022-11-13 10:44:41邱豪融来源:

导读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11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会同最高检、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1月1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会同最高检、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意见》指出,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意见》明确,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提出相应建议。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判决,既能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被禁业范围,也能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此外,对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提出相应建议。对判处从业禁止的,应当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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