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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3条解读(国税发200931号)

发布时间:2022-09-06 18:25:52潘玲以来源:

导读您好,蔡蔡就为大家解答关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3条解读,国税发200931号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国税发20093...

您好,蔡蔡就为大家解答关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3条解读,国税发200931号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国税发200931号文是针对房地产纳税人预售未完工商品房,根据预收售房收入、毛利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4、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6、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7、 例如,某地级市房地产公司三季度销售未完工房屋,取得预售收入8360万元,毛利率按照10%,那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8360万元×10%×25%=209万元。

本文就讲到这里,希望大家会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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