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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的伤害!两高:“隔空猥亵”亦构成猥亵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3-05-25 16:41:29柳蓓文来源:

导读 原标题:隐秘的伤害!两高:“隔空猥亵”亦构成猥亵儿童罪 网络图...

原标题:隐秘的伤害!两高:“隔空猥亵”亦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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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文件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对外发布司法解释。其中明确,“隔空猥亵”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查看“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隔空猥亵”是什么意思?

“隔空猥亵”主要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通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传统猥亵犯罪的网络化延伸,其典型特征是超越了时间和空间限制,不直接接触相关受害人的身体,但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巨大伤害并产生严重社会危害。

以案说法

2021年7月,被告人曾某通过某手游平台认识了自称十二岁、五年级毕业的被害人小美(女,11岁),二人便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曾某为满足个人性刺激,通过微信及QQ交友软件,向小美发送淫秽图片、视频及给小美购买手机、情趣服装、首饰、食品的方式,哄骗、诱导小美在自家内多次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将自拍裸体照片及录制身体私密部位的视频发送给其观看。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为寻求刺激,多次通过网络诱骗未成年被害人做出特定动作,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虽然与传统的猥亵行为有一定区别,但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给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灵造成巨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因曾某系累犯,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七年。

法条依据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022年10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指出,近五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持续上升,其中“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2018年到2022年9月,全国范围内有1130人因为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隔空猥亵儿童,是性侵也是犯罪!

此前,对规制“隔空猥亵”,司法界有过较长时间的争议。主要因为,在形式上,相关行为人、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这也是法律构成要件的争议之一;在后果上,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实际伤害的界定难以统一;在证据保全方面,有些时候很难认定相关施害者“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是“被强迫”。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类似新情况、新问题,司法机关也很难找到明确的依据。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11批指导案例中的“骆某案”就提供了法律解读,厘清了争议,提供了指引。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的恶劣情节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为有效治理“隔空猥亵”进一步提供了依据。

这些作为和认定,向社会传递出鲜明的信号——“隔空猥亵”本质仍是猥亵犯罪,不因山海之远而成为法治盲区,隔着网络“隐身”作恶同样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内容综合中国法院网、央视新闻、澎湃新闻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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