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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为农村妇女权益落实积极建言:保障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

发布时间:2023-03-10 17:20:49荣茜瑗来源:

导读(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为农村妇女权益落实积极建言:保障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为农村妇女权益落实积极建言:保障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受到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今年全国两会将提交《关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切实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建议》。

2022年12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初次审议。草案高度重视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权益,在总则部分明确了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对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因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明确提供行政、司法两种救济途径等。

此外,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要求,要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谭琳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和相关权益,关系到亿万农村妇女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对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调研,谭琳发现,在村集体成员大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前,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或委派律师进行审查指导,能有效保障公平公正,防止以“村民自治”为由推诿卸责甚至造成民生保障问题。

为从源头上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侵害妇女权益现象发生,谭琳代表建议从两方面进一步完善,即明确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事项事前审核指导、事后责令改正的职责,保障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

谭琳认为,应规定,需要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研究讨论、审核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当改正。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所做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建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同时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谭琳说。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也关注到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议案。 她认为,草案应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的审核把关;确保男女平等,保障女性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参与决策的权利。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前提是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方燕说,现实中,一些地方以妇女出嫁、离婚、丧偶等理由被排除在集体成员的认定范围之外,使妇女面临“两头空”的境况,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也是一项立法需求。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增加“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理由否定妇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将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结婚、离婚、丧偶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此外,方燕建议,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 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 并且妇女代表的数量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

方燕还建议,草案应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明确成员大会表决方式;明确理事会职权;增加扶持促发展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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