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精选知识 >正文

中央党校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高度数字化、平台化、制度化发展

发布时间:2022-12-19 15:28:38贡承秀来源:

导读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12月18日,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和全国信用教育联盟(筹)主办的“2022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2月18日,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和全国信用教育联盟(筹)主办的“2022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在线上举行。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在会上表示,当前信息技术革命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运行产生了深刻影响,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出高度数字化、平台化、制度化的发展。

王伟表示,社会信用立法要关注信用建设的发展趋势,信用立法是信用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当前信用立法中要关注信用自身的运行和发展的趋势,重点要关注四个方面:体系化、制度化、数字化、社会化。

他表示,社会信用建设要注重体系化,重在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一套有助于推进社会信任的网络系统。各个国家目前都呈现出这样的趋势,从狭义信用向广义信用发展,例如信用经历了伦理道德层面信用向制度层面信用变迁的过程,经历了个体信用到强调企业公司、社会组织司法信用的变迁。目前,中国信用体系建设来看,确立了广义信用格局,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社会信用立法必然要涵盖广义社会信用格局。

他认为,当前,信用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在不断优化信用治理的效能。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是发达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要的一项经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赖于良好的制度建设。

在王伟看来,信用机制在数字经济领域也不断得到应用,不断推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司法角度而言,电子商务法、民法典明确了信用机制推动经济尤其是数字经济发展的要求,信用监管对数字经济对平台企业治理也将产生深刻影响,出现信用机制推动信用机制发展,朝着数字化方向变迁的机制转变。

他还表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复杂的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实现社会普遍参与、合作、监督,实现社会共治。按照社会共治的理念实现共建、共治、共享,需要动员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众多主体参与进来。社会信用立法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革的需要,主动适应信用发展要求,在法制轨道上推进信用治理。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

标签:

上一篇
下一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