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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 可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2-12-14 08:41:18胡翠阅来源:
北京的陈女士和丈夫王先生离婚后,约定位于北京房山的某处房产各占50%产权,而后,双方又协商房屋归陈女士所有。但此后,王先生因欠下外债,房屋被法院查封。陈女士随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称王先生债务与其无关,要求法院对房产解封。12月1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对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陈女士与王先生于婚内贷款购买一套位于房山区的房屋,房本写明双方各拥有50%产权。2016年,陈女士与王先生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房山区的房屋,男女双方各拥有50%的产权。 2018年,陈女士与王先生又签订《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原离婚协议中,双方协议的所共同拥有的房屋产权双方各持50%,现男方无偿放弃所持房屋产权的50%,给予女方,并无偿协助女方今后对此房屋的更名、过户、买卖等相关程序。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先生从李先生处借款20万元。2020年,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先生分期偿还李先生本金20万元,利息2.4万元。后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涉案房屋。
庭审中,陈女士称,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均为真实、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该房屋已经全部归自己所有,房屋系两限房,有贷款未还清,故未办理过户手续。请求立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王女士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动产权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王先生仍系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王先生与李先生债权债务发生时间早于陈女士与王先生签订《补充协议》。因此,王先生在相关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陈女士的行为,事实上明显降低了王先生对债务的偿还能力,存在不当。综合以上情形,法院认定陈女士对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债权。
该案中,涉及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归属但未进行过户的情况下,能否对抗法院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问题。能否基于离婚协议直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应根据离婚协议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在法院查封之前是否已合法占用不动产等相关因素综合考量。
法官提示,离婚协议涉及房屋产权变动的,可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时间,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避免因对方债务未履行带来执行风险。
通讯员 何栋华 曾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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