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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快讯

发布时间:2022-12-15 16:18:54封飞澜来源:

导读文/刘佳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12月14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

文/刘佳

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12月14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涉及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活动的新设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新设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以及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管理;其他新设金融基础设施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其他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准入管理。

《征求意见稿》强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以任何形式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记结算”、“清算”、“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针对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跨境交付管理要求上,《征求意见稿》提出,为境内居民或机构提供跨境交付服务的境外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应开展金融基础设施服务3年以上,受到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应政府机构的具有可比性且全面的监管与规制,未出现重大风险事故或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表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运营金融基础设施或实质性开办、超出原业务范围开办金融基础设施业务,或伪造、变造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处不超过10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编辑:孟俊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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