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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赋予公卫医师处方权,国家卫健委:尚未完全达成一致

发布时间:2022-12-13 11:24:09袁先雨来源:

导读近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刊发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433号建议的答复》,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此前提出的《关于赋予公卫医师处方权促进...

近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刊发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433号建议的答复》,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此前提出的《关于赋予公卫医师处方权促进公共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表示,“目前关于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尚未完全达成一致。”

针对赋予基层医疗机构的公卫医师处方权的建议,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称,“2021年修订的《医师法》第四十五条提出,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研判、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规划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

国家卫健委表示,“我国关于处方权限的管理主要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的定义、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明确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技术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国家卫健委指出,“目前,关于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尚未完全达成一致,这与公共卫生医师的专业定位、学习经历、教育背景等多种因素有关。在目前的实践工作中,公共卫生医师立足于全人群健康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开展生命周期健康监测、疾病筛查、健康管理和多层次的健康教育等服务,为减少人群患病风险、控制疾病进一步发展、促进人群健康状况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

关于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称,“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认真调研有关意见建议,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公共卫生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其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答复经由国家卫健委经商教育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成文于2022年9月30日。

是否应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的讨论由来已久,而在新冠疫情流行期间,加强公共卫生建设的呼声愈发强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已有地方提出了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的改革探索。

比如,广东省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7日发布了《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其中提到,“探索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建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医生交叉培训机制、鼓励人员双向流动,分级分类组建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平急结合的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科研攻关体系。”

2022年9月15日,云南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其中提到,“推进公共卫生医师准入制度,推行公共卫生首席专家制度,探索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推进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培训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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