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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案发、股价跌停,业绩连续下滑的东方时尚“踩下刹车”?

发布时间:2023-09-18 17:30蔡琳珊来源:

导读实控人、董事长徐雄被逮捕后,东方时尚(603377.SH)18日早盘一字跌停,股价报5.46元/股。第一财经记者向公司询问进一步情况,公司董秘表示...

实控人、董事长徐雄被逮捕后,东方时尚(603377.SH)18日早盘一字跌停,股价报5.46元/股。第一财经记者向公司询问进一步情况,公司董秘表示目前也无从获取更多信息。

记者17日去到位于北京海淀的东方时尚线下招生办实地探访,招生办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公司运转一切正常,董事长被逮捕是股票层面的事情,与公司招生无关”。

两年前,在著名的“叶飞爆料门”事件中,东方时尚曾位列“市值管理概念股”榜单,被指进行了“市值管理”,有操纵股价之嫌。就在2021年5月15日,东方时尚专门发布说明公告,称未接触“叶飞”及其“淮北市倚天投资有限公司”,此二者也未持有公司股票。

然而,伴随公司董事长徐雄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遭逮捕,东方时尚股价操纵案的真相也将逐步浮出水面。

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黄江东认为,徐雄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而非因违规减持被立案,结合司法程序、市场影响等因素推测,可能前期该嫌疑人已处于刑事调查过程中,此次违规减持事件起到了催化剂作用,促使办案机关加快了工作进度,也可能是公安、检察机关在极短的时间内高效行动迅速掌握了徐某涉嫌操纵市场的犯罪事实。

净利连续下滑,三季度股价跌去32%

东方时尚的“操纵雷”最终还是引爆了。

9月15日晚,东方时尚公告,公司收到徐雄家属的通知,徐雄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

9月17日晚公司即宣布由总经理闫文辉代行董事长职责。

公司公告称,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免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的议案》。公司董事、董事长徐雄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批准逮捕,无法正常履职,公司董事会同意免去徐雄董事、董事长及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意推举东方时尚创始人之一、公司董事、总经理闫文辉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

东方时尚以培训驾驶员业务起家,主营业务是驾驶员培训、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等,近年来经营情况不佳,净利润连续三年下滑。

财报显示,2020年至2022年,该公司净利润同比分别下降34.07%、5.42%、128.35%。今年上半年471.41万元的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71.61%。除了业绩堪忧,东方时尚的股价也已处于破发状态。截至9月18日早间收盘,股价报收5.46元/股,相较11.14元/股的发行价腰斩。

2023年二季度,国泰基金旗下俊岭丰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国泰高分红策略股票型养老均进入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行列,分别持股1110万股和910.088万股。进入三季度以来,东方时尚股价连续下跌,自6月30日至今股价累计跌幅已经超过32%。

操纵市场在案,又现违规减持

在徐雄被逮捕之前,东方时尚刚刚因为顶风违规减持遭监管关注。

8月27日,证监会宣布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而就在次日,东方时尚控股股东顶风作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40万股,涉及金额2203.2万元。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立即就此采取了相关监管措施,其中,上交所对有关责任主体予以监管警示、北京证监局对东方时尚投资予以责令改正。

事后,东方时尚解释称,违规减持主要系控股股东对相关要求理解不准确。

此次徐雄被抓是否与违规减持有关?对此市场猜测纷纷。第一财经记者18日致电询问徐雄所涉嫌的“操纵证券市场罪”具体是何情况,董秘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具体情况他们也不清楚,一切以公告为准。

不过,在黄江东看来,徐雄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而非因违规减持被立案,可能是前期该嫌疑人已处于刑事调查过程中,此次违规减持事件起到了催化剂作用,促使办案机关加快了工作进度,也可能是公安、检察机关在极短的时间内高效行动迅速掌握了徐某涉嫌操纵市场的犯罪事实。

从法律上讲,违规减持行为与操纵证券市场之间尚有较大差异,不可能仅有违规减持之事实而套上操纵市场之罪名。”他表示,在现行证券法和刑法框架下,根据操纵手段的不同大致可以将操纵市场划分为三类。

一是交易型操纵,本质为滥用资金和持股优势进行操纵,体现为行为人单纯地通过买卖股票完成对股价的拉升或打压,诱使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易,包括连续买卖、约定交易、对倒、虚假申报等。

二是信息型操纵,本质为滥用信息优势操纵,表现为上市公司或特定主体通过控制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及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数量。

三是技术型操纵,本质为滥用技术优势操纵,体现于新《证券法》第四十五条新增的程序化交易条款,但此类操纵行为在实践中极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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