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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缉私局首次侦办的洗钱犯罪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22-12-14 09:09:04施欢晶来源:

导读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洗钱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林某某犯洗钱罪(认定洗钱金额人民币38.5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洗钱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林某某犯洗钱罪(认定洗钱金额人民币38.5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该案系2020年9月1日《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修订实施以来,拱北海关缉私局首次并案侦办的洗钱犯罪案件。

林某某参与走私普通货物。

2020年7月,拱北海关缉私局在立案侦办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发现林某某除受主犯柯某某雇请参与走私外,还按照柯某某指示,使用其本人账户内的柯某某团伙走私违法所得资金购置房产并登记在其本人名下,配合柯某某将犯罪所得收益予以掩饰、隐瞒,涉嫌洗钱犯罪。

该局于2021年11月12日将该案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法庭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海关缉私部门提示,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切勿为走私分子提供资金账户、转换或者转移资产,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防掉入洗钱陷阱,构成违法犯罪。

缉私部门将持续在走私案件侦办中严厉打击洗钱等上下游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及市场经济秩序。

【记者】何丽苑

【通讯员】刘镇洲 郑鸿毅

【作者】 何丽苑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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