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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对梦洁股份及董事长等人行政处罚400万元并予警告

发布时间:2022-12-13 12:54:36鲁鹏言来源:

导读新京报讯(记者郑明珠)12月12日,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梦洁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

新京报讯(记者郑明珠)12月12日,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梦洁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梦洁股份及董事长姜天武等相关当事人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拟决定对梦洁股份及姜天武等相关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共400万元并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21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董事长姜天武(原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董事李建伟、原持股5%以上股东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约为1.16亿元。2022年一季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子公司资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80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对于梦洁股份的违法行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姜天武组织指使从事违法行为,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指使”的违法行为。同时,姜天武作为公司董事长授意实施资金占用行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指使并实施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予以披露,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李建伟、原持股5%以上股东张爱纯知悉、参与上述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显示,梦洁股份主动汇报违法违规线索,责任人员能积极筹措归还占用资金。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资金占用情况予以补充披露。

相关当事人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等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等,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拟决定,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姜天武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罚款7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对李菁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军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对李建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张爱纯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上述罚款共计400万元。

编辑 王琳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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