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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券负面清单新规出台:强化“买者自负”意识,纳入“炒地”“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22-12-11 08:41:58文贵厚来源:

导读文/邱利12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下称《指引》),规则自发布之...

文/邱利

12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下称《指引》),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衔接上位法作出部分适应性调整,删除了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低外部评级要求,弱化投资者对外部评级依赖,强化“买者自负”意识;二是强化发行人承诺约束力,将“擅自违反前次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尚未完成整改的”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具体包括存续公司债券项目未按规定纠正,或因前述情形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尚未完成整改;三是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严禁变相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或违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四是强化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规模、集中度管理,明确相关担保责任余额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相关规定。

中证协指出,对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比例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等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负面清单包含两大类,一是存在最近24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十二类违规行为的发行人;二是包括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在内的四类特殊行业或类型的发行人。

中证协表示,下一步将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及其他行业专家成立负面清单评估专家小组,动态监测公司债券发行人偿债能力风险,适时评估修订负面清单,引导承销机构持续把好项目承接入口关,发挥好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编辑: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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