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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3-09-29 17:58宁羽馥来源:

导读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

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公告内容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公告提出保障性住房项一揽子税费减免政策,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配售型的保障性住房,我国新时期住房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的制度创新,意在全面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解决住房困难人群,特别是工薪人群、户籍夹心层和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这部分群体的住房需求特别迫切,但住房的支付能力比较低,需要保障性住房大规模的供应。

他介绍,这类型房源土地以划拨形式供应,按照成本价出售。在最大程度降低价格的同时,也要实现建设单位的资金平衡。要达到售价越低越好,资金还要平衡的双重目的,更要实现提振建设单位建设、供应这类住房的积极性,这类房源可以可持续的供应,就必须要全面降低这类型房源建设的成本。

李宇嘉认为,这是此次全方面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供地环节、建设环节、资金来源(专项债等公共资金)和交易环节全方位降低成本,能够真正实现保障性住房相比市场商品房价足够低的目的,从而彻底的解决上述三类人群的住房需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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