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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凌晨送餐途中猝死 法院:外卖平台没及时跟进处理异常情况 承担两成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2-11-13 12:39:30杭黛亮来源:

导读外卖骑手刘某某在送餐过程中不幸猝死,刘某某的妻子、父母和一对子女将外卖平台运营方和劳务人员提供公司告上法庭。北京青年报记者11月11日...

外卖骑手刘某某在送餐过程中不幸猝死,刘某某的妻子、父母和一对子女将外卖平台运营方和劳务人员提供公司告上法庭。北京青年报记者11月11日从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当日该案就此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务人员提供公司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而外卖平台运营方未及时发现配送人员异常情况,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外卖平台运营方承担20%的责任,劳务人员提供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判决两公司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157万余元。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猝死 死者家属将外卖平台方等诉至法院

北青报记者11月11日从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刘某某生前系一家外卖平台骑手,2021年5月19日凌晨,刘某某在送餐途中猝死。

事发后,死者的妻子、父母和一对子女将外卖平台运营方和与刘某某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提供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死者家属表示,据刘某某的订单记录显示,5月19日凌晨,刘某某在同时履行三个派送订单任务,三个订单均完成取餐,但在送往客户的途中刘某某倒下,后三个订单因配送超时被取消。

死者家属认为,被告可以在其运营的平台定位每一位送餐员的实时位置。刘某某在送达途中便已倒下,雇主有义务关注雇员的实时工作情况,应当能够发现刘某某存在未准时完成多单任务的异常情况,并应即时与其联系并施以救助。事发时,无论是通过打电话向骑手或订餐客户核实情况,还是拨打120救护电话,被告都有可能避免刘某某无人救助而死亡。骑手因送餐发生意外的情况时有发生,被告对此应当有所预见。在凌晨时间,刘某某的三个订单同时发生超时配送时,被告作为平台经营者和雇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骑手极有可能发生意外,但未履行任何雇主责任和因先行行为所导致的法定救助义务,对刘某某的死亡具有责任,应当予以赔偿。

外卖平台运营方称与死者非雇佣关系 不需承担责任

外卖平台运营方表示,其仅系信息服务平台,向配送员和配送公司提供信息,不招募和关联配送员。平台与刘某某不是雇佣关系,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劳务人员提供公司也表示,其与刘某某为合作关系或灵活就业关系。刘某某死亡原因为病理性脑干出血,公司无过错也没有因果关系。此外,公司为刘某某投保个人意外保险,死者家属已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劳务人员提供公司主张与刘某某间的合同名为合作协议,但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进行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案涉配送服务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骑手在选择配送区域内的配送劳务时,会与该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刘某某在平台上接单,即是在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刘某某的配送服务费,经平台收取后转由该公司支付给刘某某,该公司还为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等,因此该公司与刘某某间的法律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

法院:平台能够实时掌握骑手配送情况 未及时处理异常应担责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某工作的时间为凌晨,且同时配送多单。作为用工方的劳务人员提供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调配、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及时跟进了解、处理上,在涉及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伤害情况掌握、及时救助上,存在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善之处。刘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病死亡,其死亡与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劳务人员提供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外卖运营平台能够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对于配送异常是可以及时发现、跟踪处理的,但平台运营方在配送异常情况的发现和及时跟进了解、处理机制上,及时将异常信息反馈给配送人员所属配送公司方面等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在配送异常时的救助信息未能及时处理、救助等未能及时得到处理,对于刘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平台运营方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外卖平台运营方承担20%的责任,劳务人员提供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判决两公司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7万余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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