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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广东打工路遇陌生人“借用”银行卡,获50元报酬两包烟被判刑11个月罚款4千元

发布时间:2022-12-10 12:24:45闻人辰平来源:

导读如果事先知道50元报酬和两包烟的代价是11个月的有期徒刑和4千元的罚金,湖南宜章人阿山(化名)说什么也不会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陌生人使用...

如果事先知道50元报酬和两包烟的代价是11个月的有期徒刑和4千元的罚金,湖南宜章人阿山(化名)说什么也不会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陌生人使用。如今,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打工闲余市区游玩,路遇两个陌生人“借用”银行卡套现3万余元

阿山是湖南宜章人,今年43岁,中专文化,案发前在广东务工。

宜章县检察院的公诉书显示,2022年8月12日12时许,两陌生人找到正在广东省乐昌市区游玩的被告人阿山,请求借用其银行卡收款,并愿支付报酬,阿山表示同意。

此后,阿山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为对方收款3笔计36950元,随即通过ATM机及柜台取现36900元交给对方。其获利50元及两包香烟(每包市值60元左右)。

后经证实,陌生人借用阿山银行卡收取、转出的款项是诈骗款。2022年8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阿山被宜章警方刑事拘留,2022年9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宜章县检察院指控阿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2年9月8日,宜章县下发惩戒令,暂停涉案人员名下所有银行卡、电话卡等业务

归案后认罪认罚,一审被判刑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阿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宜章县法院审理查明,阿山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宜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山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近日,宜章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阿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违法所得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8名惩戒人员名单中,阿山(最下)榜上有名

当地严打电信诈骗,涉案人名下所有银行卡、电话卡将被停5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宜章县对电信诈骗问题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宜章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跨境突出犯罪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法对涉电诈犯罪嫌疑人员开展全方位惩戒和打击。

2022年9月8日,上述机构下发了《关于对第九十九批宜章籍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惩戒令(第99号)》,决定即日起对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阿山等8人实施惩戒:暂停名下所有银行卡、电话卡等业务,五年内不得开办新银行卡、电话卡,并对银行卡、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一律冻结。

律师说法:

出借银行卡是违法行为,如果对方犯罪,出借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哪些主客观特征?向不认识的人出借银行卡,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动机?向他人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等可能涉嫌哪些犯罪,出借人将受到什么惩罚?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介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谭敏涛指出,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谭敏涛称,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此,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且还从中获取报酬,主观上具有放任银行卡被他人恶意使用的嫌疑。当银行卡被用于犯罪行为时,出借人即应当对自己的放任态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谭敏涛指出,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出借其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用以窝藏、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可以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借本人银行卡,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谈到此案对大家的启发和思考时,谭敏涛指出,一方面要树立定期对个人银行账户以及资产状况进行梳理和盘查,任何情况下,切勿出借、出租、出售、购买银行卡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给他人使用。

“哪怕是亲朋好友之间,也应该做到卡不离身,卡不离人。如果要出借钱款给他人,可以直接转账,但一定不要将银行卡、信用卡等直接给别人使用。”谭敏涛提醒,银行卡一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就无法做到监督,这就难免导致银行卡被他人用作其他非法或者犯罪事项。

另一方面,持卡人也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在银行账户的密码设置、账号登录管理等方面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卡面信息、密码以及动态验证码等,避免让其他人有可乘之机。

最后,对于银行卡要做到定期清理,不用的银行卡,可以注销。“银行卡丢失,一定要及时挂失处理,防止被他人用于违法事项。”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王喆楠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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