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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收保费、赠送礼品的名义,保险营销员诈骗19人上百万元

发布时间:2022-12-07 10:23:50湛兴颖来源:

导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徐敏 记者 王晓宇)保险营销员是保险业行走的“名片”,代表着行业的形象与声誉,但连云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谷某竟以...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徐敏 记者 王晓宇)保险营销员是保险业行走的“名片”,代表着行业的形象与声誉,但连云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谷某竟以代收保费、赠送礼品等名义,先后诈骗19名被害人111万余元,期间,又以退款转账为由盗窃6名被害人39万余元。最终,谷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自2017年至2021年3月,连云港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谷某以代收保险费、在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有礼品赠送等名义及以虚构办理保险业务实为办理贷款业务的方式,先后骗取1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1万余元。在实施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谷某还编造帮助被害人退款等理由,以某支付平台绑定被害人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窃取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案发后,谷某归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赣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归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赣榆法院以诈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谷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保险行业有明确规定,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不得经手或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从保险消费者角度看,也不能完全依赖行业自律,毕竟即便监管再严也难免有“漏网之鱼”,骗术陷阱往往是无孔不入,因此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及时识别欺诈陷阱,守好自己的钱袋子至关重要。

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办理各项保险业务时,应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对保险公司的上门服务人员,应通过查验证件、拨打客服电话等形式验证其身份。不将保险合同信息泄露给身份不明的人员。不泄露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码等重要个人信息。如果需要办理保险业务,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切不可盲目听信“熟人介绍”等措辞。尤其是投保方面,如果自己对投保过程不清楚,可到保险公司营业厅进行咨询。一定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按程序办事。熟人不一定好办事,甚至有可能是诈骗犯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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