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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发布 消费金融公司等纳入评估范围

发布时间:2022-12-01 17:37:22童素楠来源:

导读 央广网北京12月1日消息 11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办法》修订是完...

央广网北京12月1日消息 11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次《办法》修订是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的需要。《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于2019年发布,至今试行两年。总结两年评估工作经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更聚焦于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评估工作与其他监管工作衔接也需理顺,相关规定需要修改。”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程序和分工、评估结果和运用、附则。此次修订《办法》重点对评估对象、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后,评估对象得到扩展。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办法》有效优化了评估机制。银保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办法》所附评估指标更加科学。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评估工作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完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体系。

《办法》强化了评估结果应用。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评估完成时间。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6月底前完成监管复核,7月底前完成评估结果“一对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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