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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插队”做核酸引冲突,“插队人”先动手受轻伤,反击者轻微伤被控故意伤害公诉

发布时间:2022-11-30 16:51:02仇凤勤来源:

导读排队做核酸时,前面有人“插队”你会怎么做?辽宁省大连市的李先生因为警告他人不要插队,和对方发生冲突,导致自己陷入“故意伤害案”中,...

排队做核酸时,前面有人“插队”你会怎么做?辽宁省大连市的李先生因为警告他人不要插队,和对方发生冲突,导致自己陷入“故意伤害案”中,被检方提起公诉。

案发:

提醒他人勿“插队”

双方先言语冲突后肢体冲突

李先生今年30岁,辽宁大连人,本科毕业,案发前在辽宁某网络公司供职。

“没想到会因排队做核酸和他人发生冲突。”11月29日下午,李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21年11月8日,大连爆发新冠疫情,小区组织居民进行全员核酸检测。

“当天下了一场大暴雪,气温非常低。大约下午四点半的时候,我到达核酸检测点排队。半个小时后,我前面只剩下四五个人,很快就要轮到我了。”

李先生回忆,就在这时,队伍后面走来三位成人(两男一女)、一位未成年人,插到了队伍最前面。

“看到有人插队,我出言提醒:天气这么冷,大家都在排队,你们凭什么插队?”李先生称,听到他的话后,三名插队成年人中的青年男子转身走到他跟前,让他“把嘴闭上,悄悄的”。

李先生认为,自己制止别人插队是正当的,就没有忍让,和对方争执起来。“对方一只手掐住我的脖子,另一只手挥拳就打了过来,我赶紧伸手阻挡、反击。”

在现场辅警的制止下,双方很快分开。没过多久,之前插队的一位50多岁的男子又和李先生争执起来。李先生这才知道,插队的一行四人是一家子——50多岁的男子是青年男子的父亲。

随着争执的再次发生,青年男子再次加入进来,双方的言语争执很快演变为肢体冲突。“在与对方父子的肢体冲突中,我被打倒在地。青年男子一边压着我的身体,一边用手击打我的脸部,他的父亲则在旁边用脚踢我。混乱之中,我挥拳反击。”

案发时,李先生脸部、脖子受伤

公诉:

受伤男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检方以故意伤害提起公诉

李先生介绍,他和对方一家根本不认识,之前也没有矛盾。案发后,涉案双方被带到当地派出所调查。“当时,我脸上、脖子上有伤,对方青年男子鼻子流血,其父亲没有受伤。”

经司法鉴定,李先生外伤致颈部、左颈部皮肤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后经司法鉴定,对方青年男子(徐某某)外伤致左侧鼻骨二处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外伤致左侧面部及左鼻背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其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李先生外伤致颈部、左颈部皮肤擦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12月27日,李先生被当地警方取保候审,2022年7月27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2年7月12日,当地警方以李先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查明:2021年11月8日17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妻子代替其家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核酸检测点排队。后徐某某及其父母、儿子来到其妻子排队的位置。此时,被告人李某某(李先生)言语警告徐某某不要插队,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走到一起。徐某某掐住李某某的颈部并拳击其面部,同时李某某亦挥拳反击徐某某面部,二人随即互相拳击对方面部,此时,被在场维持秩序的辅警制止并分开。

后徐某某及其父亲与李某某继续互相辱骂,继而互相挥拳击打对方面部。在双方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倒地,徐某某按住李某某继续拳击其面部,徐某某的父亲亦脚踢倒地的李某某,李某某亦向徐某某胡乱挥拳。在整个厮打过程中导致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徐某某受伤。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

当事人称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期待公正判决

李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案发后,在警方的协调下,双方曾就民事赔偿多次协商,最终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无果而终。

今年10月底,案件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李先生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拒绝认罪认罚。

李先生称,生活中,无论是排队做核酸还是排队做其他事情,家庭成员如果是替家里行动不便的老人或小孩排队,大家都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每个家庭都有老人、小孩。“但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或者说行动方便的年轻人借机插队,该行为就是不道德的,也破坏了防疫秩序。”

“我和家人相信法院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们对此充满信心。”李先生说道。

律师提醒:

如果没有特殊规定

“替人排队”属“插队”

日常生活中,包括排队做核酸时,经常出现“替家人和同学、朋友排队”现象,因此产生的纠纷不时出现。类似“替人排队”现象法律上有无规定,是否合法?“替人排队”是否构成“插队”?出现类似问题如何解决?

此外,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在哪里?一个人遭受不法侵害时,如何做到既保护自己,又不违法犯罪?正当防卫的尺度如何把握?

就上述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佼松。

胡佼松指出,一般来讲,只要没有明确说明一个家庭或者多人可以由一个人来排队,这种“替人排队”现象就属于日常所说的“插队”。道理很简单,排队所体现的就是某种社会资源在一定时间内比较紧张,而得到这种资源就是依靠“先到先得、后到后得”的程序规则。比如日常生活中的医院挂号看病、银行取号办业务等。

“当然,‘替人排队’现象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相应的,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简称‘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胡佼松称,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先来后到排队规则”,体现了我们对社会生活有秩序性、可预见性和有组织性的期待和追求,已经成为我们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没有明确说明一个家庭或者多人可以由一个人来排队,‘替人排队’就是‘插队’,‘插队’就是违背了已经形成的‘先来后到排队规则’,即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他指出,“替人排队”现象,因最近疫情反复需要排队做核酸检测,成为了人们时常吐槽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互相争吵”甚至“动手打架”的现象。“要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可以在比较明显的地方公布不能‘替人排队’等‘插队’规则,还有就是有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在场的话,发现此类现象就应该及时告知和制止。”

胡佼松称,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界限,主要就看行为人伤害他人身体的目的是否合法。故意伤害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而实施的伤害行为,但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个人遭受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肯定是要保护自己。当然保护自己,先看能否及时离开不法侵害的现场,而当根本无法离开不法侵害的现场,那就要反抗、自救。而反抗、自救的度也要有度,这个度一般就是指危及自己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和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同时劝阻、制止已经无法有效,只能用伤害不法侵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手段阻止。”

胡佼松称,毋庸置疑,“先来后到”属于社会公共道德,这就要求每个人要遵守。“当然,有时候生活中也有特殊情况需要‘插队’,但有特殊情况也得告诉其他人,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并不是你有特殊情况,你就有道理。”

另外,在现场有工作人员维持秩序的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对于“插队”的情形也应当及时告诫和制止。

最后,对于本就不遵守“排队规则”还先动手打人的情形,我们也要坚决、勇敢地说“不”。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还进一步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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