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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263万元,中创新航与宁德时代专利权纠纷首场交锋落幕

发布时间:2022-12-01 16:52:09莘启若来源:

导读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濮振宇 11月30日,中创新航发布公告称,针对宁德时代起诉中创新航侵害其“集流构件和电池”的发明专利,中创新航收到福...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濮振宇 11月30日,中创新航发布公告称,针对宁德时代起诉中创新航侵害其“集流构件和电池”的发明专利,中创新航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创新航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同时应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263.25万元,并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12.75万元,以及赔付宁德时代合理支出20万元。

这是宁德时代向中创新航提起的5项专利权诉讼中的首个判决,剩余4项专利权诉讼尚未宣判。2021年7月,宁德时代起诉中创新航侵犯其五项电池相关专利,包含“正极极片及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等。宁德时代最初向中创新航索赔1.85亿元,后于今年5月将索赔金额提高到5.18亿元。

针对此次判决涉及的“集流构件和电池”的发明专利,宁德时代此前提起诉讼时的请求包括,主张中创新航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1200万元,以及赔付宁德时代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另外,判决书显示,案件受理费为9.68万元,由宁德时代负担4.84万元,中创新航负担4.84万元。

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书宇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此次判决赔偿金额与宁德时代索赔金额相差较大,对于宁德时代而言,这个判决结果只能算是部分胜诉。

对于判决结果,宁德时代相关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宁德时代尊重法院判决,保护知识产权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鼓舞和支持。

中创新航则对判决结果不服。“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本公司产品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与涉诉专利的早期技术完全不同,已不存在本公告判决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涉诉产品的情形”,中创新航在公告中表示,本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田书宇表示,此次判决为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中创新航在公告中声称已提请上诉,因此本案并非终审生效判决,最终裁判结果可能仍有变数。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宁德时代提起的诉讼,中创新航此前也有反击举措。2021年,中创新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请求,要求判定宁德时代这5项专利无效。如果中创新航的无效申请能通过,那么宁德时代的起诉就失去了基础,相当于中创新航变得赢得了诉讼。不过,今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集流构件和电池”专利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部分有效。

中创新航在此次公告中表示,中创新航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诉专利部分权利要求仍然有效的决定,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涉诉专利部分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尚处于审理中。

宁德时代和中创新航均为动力电池行业的头部企业,且两者的竞争关系日益显著。2019年-2021年,宁德时代在国内动力电池装车量企业排名榜上一直是第一位,而中创新航排名逐年提升,分别达到第六位、第四位、第三位。目前,中创新航的客户已囊括广汽、长安、吉利、东风等一线车企,与宁德时代的客户群高度重合。

作为行业龙头的宁德时代,过去几年与多家动力电池后起之秀都曾有过纠纷。2020年,宁德时代在福州高院起诉塔菲尔,称对方侵犯了其动力电池防爆技术专利,索赔1.2亿元,最终二审法院判令塔菲尔赔偿2330万元。今年2月,宁德时代对蜂巢能源提起诉讼,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7月宁德时代与蜂巢能源达成和解,蜂巢能源支付和解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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